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粤农农规﹝2026﹞2号,网址: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2026/5/content/post_4860918.html)已于2026年2月24日印发并于当日实施,现就我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明确如下:
一、核发权限
(一)从事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和祖代及以上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单位,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由省农业农村厅核发。
(二)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生产经营的单位,向市局提出申请,由市局审批处核发。
(三)从事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向各辖区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下称“深汕农业农村局”)申请,由各辖区局、深汕农业农村局核发。
(四)从事多种生产经营类型的同一养殖单位,由所申请生产经营类型最高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实行一场一证。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核发权限范围以及农业农村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分类分级指导企业、规范有序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统一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网址:http://202.127.42.145/bigdataNew)办理,审批处和各辖区局、深汕农业农村局要按照审批权限管理要求明确审批权限,及时调整更新权责清单及业务指南。
(三)审批处、各辖区局、深汕农业农村局在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中,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加强宣传,并按照要求定期通报公示审批情况。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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