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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市七十九号渔船控股有限公司适用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许可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6-08-27 11:01字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粤市监规字〔2025〕1号,以下简称“《省局细则》”)第十四条要求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流程,由企业自主申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评估,深圳市七十九号渔船控股有限公司符合食品经营“便利化许可”的条件和要求,我局将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系统予以标注,评估结果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内适用。上述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新开办直营门店、直营门店许可到期延续适用免予现场核查程序。有关情况明确如下:

  一、企业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

  深圳市七十九号渔船控股有限公司,限定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大型餐馆),限定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

  二、适用“便利化许可”企业需严格遵守《省局细则》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申请的经营项目不能超越总部经评估确认的经营项目。

  (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经营条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直营门店流程布局发生较大变化的,须重新评估。

  (三)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及在广东省内直营门店发生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新开设的直营门店不再适用免于现场核查,并且两年内该企业总部不得提出免予现场核查评估申请。不再适用免予现场核查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系统予以标注。

  (四)未实施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内容不相符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经整改仍不相符的,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决定。

  三、企业在深圳市执行便利化许可,具体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许可工作指南的通知》(链接:https://amr.sz.gov.cn/gkmlpt/content/12/12817/post_12817463.html#928)要求执行。至此,我市实行便利化许可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达35家(名单见附件),其中8家企业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内适用(在省内按照其他市具体要求执行)。其余单位适用深圳市便利化许可政策,其全省适用情形待我局按照《省局细则》组织评估后另行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便利化许可适用名单(截至2026年8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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