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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审查操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0-01-03 15:39字号:    

  深市监[2019]823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审查操作指引》已经2019年第十二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7日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审查操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以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名义与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所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合作协议等明确战略合作意向、约定合作内容的合作协议。

  二、基本原则

  以深化务实合作、建立合作机制为目标导向,对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与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从严审核把关,注重审核协议的重要性、实用性和可执行性,可签可不签的协议不签,确实要签的做好后续监督工作。

  三、实施主体

  除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另有指定的外,签订协议的承办部门为该《操作指引》的实施主体。

  四、主要审查内容

  (一)否定性条件

  合作方为企业的,如发现对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签订相关协议:

  1.该企业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2.该企业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

  3.该企业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等情形的;

  4.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发现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战略性、颠覆性的重大经营风险的。

  (二)必要性条件

  1.合作方是否具备相应履约能力;

  2.合作项目是否具备发展前景;

  3.合作项目是否符合中央、省、市文件精神,符合我市重大战略部署、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发展战略和导向等;

  4.合作事项是否属于我局法定职权范围;

  5.此前已签订合作协议,拟与我局签订新合作协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签订合作协议的事项是否已履行完毕,且已实现预期目标和成效,同时需核查该主体在项目履行中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和约谈记录。

  (三)内容性条件

  1.合作协议具体目标是否明确;

  2.合作协议内容是否具备落实合作事项的组织架构;

  3.合作协议是否具备实现合作目标的大致举措及基本落实路径;

  4.合作协议的每一项举措是否明确相应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四)规范性条件

  1.合作方主体信息是否完备,具体包括:合作方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2.合作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明确、全面,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3.合作协议是否约定了协议的变更、解除的具体情形,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是否损害我局合法权益;

  4.合作协议是否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5.合作协议是否约定保密条款;

  6.合作协议是否约定签署方式。

  五、审查流程

  (一)签订合作协议的承办部门按照本指引对合作协议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审核说明或者审核意见。

  (二)签订协议的承办部门将合作协议和审核说明或者审核意见一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签订协议的承办部门充分研究吸纳各部门意见后,将合作协议和审核意见一并提请上局务会议审议。

  六、附则

  (一)经审查的合作协议,有实质性变更的,应按本指引进行复审。

  (二)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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