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第二十七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规定精神,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我市后,申请分销换证或重新申报检疫不是货主的强制性义务。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确保动物产品市场流通顺畅,各相关经营企业不得以货主未在我市申请分销换证或重新申报检疫为由设置经营障碍。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0日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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