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市监罗公告[2019]1号)
经本局立案调查的一批个体工商户不办理税务登记案件,现已调查终结。这批个体工商户因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吊销该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文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述拟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的名单见附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拟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名单》,并可在本局公告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s://amr.sz.gov.cn)、“深圳信用网”(网址:http://www.szcredit.com.cn)查询。
本局听证联系电话:25655837
附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拟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名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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