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国家定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财综〔2001〕10号,计价格〔1997〕1707号,价费字〔1992〕268号,粤价函〔2005〕671号,粤价函〔2008〕566号,粤价函〔2009〕1084号,粤价函〔2011〕24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4〕4206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深财资〔2016〕21号、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粤价〔2002〕170号)、《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5〕671号)、《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566号)、《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249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drc.gd.gov.cn/) |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 根据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所规定的免征对象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扩大至“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国家定项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 |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国办函〔2020〕109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