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16日获悉,为规范水电燃气收费行为,加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降低经营主体水电燃气使用成本,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分工,依法立案查处了一批水电燃气违规收费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促进供应企业和代收费人加强价格自律、依法收费,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一批水电燃气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南山区西丽街道某高科技工业园自立项目收取用水加压费和水损费案: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其管理的工业园租户自立项目收取用水加压费和水损费。经查,该公司对工业园租户按照0.4497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用水加压费,按照各自特定的水损比率标准向不同区域用户收取水损费,变相提高水费收取标准,构成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2161元的行政处罚。
罗湖区莲塘街道某工业区自立项目收取与用水量挂钩的代管费案:市市场监管局罗湖监管局对违法线索核实时发现,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管理的工业区商业用户收取水费代管费。经查,该公司在代收工业区水费时,额外按照0.53元/立方米的标准向园区商业用户收取代管费,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调查终结,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316.12元,并处罚款17767.08元的行政处罚。
坪山区龙田街道创景路B栋无忧公寓违规加价收取电费案:坪山区龙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卢某按照1元/度标准向住户代收电费,未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政府定价标准,存在违法加价行为,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4年1月5日,龙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卢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碧新路2113号南联公寓加收与水电用量挂钩的服务费案:龙岗区龙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陈某按照8元/立方米标准向住户代收水费,按照1.5元/度标准向住户代收电费,未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政府定价标准,存在违法加价行为,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将水费标准调整为4.9元/立方米,电费标准调整为0.7元/度,但额外加收与水电用量挂钩的服务费——水费服务费4.9元/立方米、电费服务费0.7元/度。2024年1月2日,龙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陈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南山区西丽街道石鼓花园9栋101房、10栋204房违规加价收取水电费案:南山区西丽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段某按照1.2元/度标准向9栋101房住户代收电费,按照7元/立方米和0.85元/度标准向10栋204房住户代收水电费,未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电政府定价标准,存在违法加价行为,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3年12月26日,西丽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段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罗湖区东湖街道大望社区大望村676号-1楼栋违规加价代收水费案:罗湖区东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庞某未按居民生活用水政府定价代收费用,存在违法加价行为,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3年12月28日,东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庞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下辇新村一巷5号违规加价收取水电费案:光明区公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王某未按居民生活用水电政府定价标准代收费用,存在违法加价行为,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3年12月15日,公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王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龙华区龙华街道向联社区墩背南区19栋房屋提供的收据未载明水电价格案:龙华区龙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钟某向租户提供的水电费收据未载明水电价格,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3年12月28日,龙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当事人钟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鹏新区大鹏街道王母社区某房未按规定提供发票或收据案:大鹏新区大鹏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谢某未向租户提供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发票或收据,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4年1月5日,大鹏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当事人谢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中新村一巷16-1未按规定提供发票或收据案:宝安区石岩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上述房屋代收费人蒋某未向租户提供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发票或收据,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3年12月21日,石岩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当事人蒋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深圳商报》2024-01-17 A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