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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日报》:消费者想解除合同,培训机构不允许?

来源:日期:2024-10-12 16:43字号:    

  消费者购买课程后想解除合同,培训机构却不允许?为提醒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理解营造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2024年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工作。

  案例

  消费者在一家培训机构购买了舞蹈课套餐,已经上了一半课程,但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上课,想要退掉剩下的课程。培训机构方表示,消费者的合同是半年前签订的,为期一年。合同上有说明,消费者购买的这些课程均有30、90个课程日,需要在合同期内的前30、90天内完成学习,超出这个期限,无法办理退费。关于未完成的课程,培训机构建议消费者在剩下的半年内继续免费学习。

  消费者表示,签订合同时培训机构并未提醒消费者以上重要内容。机构方称,合同里有了“在订立本协议前,本公司已对会员尽了充分的说明解释义务,本协议的生效即表示会员已同意承受本协议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专家点评意见

  一是《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本条款约定消费者必须在合同期内的前30、90天内使用完毕所有课程,如果未在限定期限内使用完毕课程,培训机构的合同义务也已经等同于履行完毕了,属于培训机构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

  二是本条款约定了“在订立本协议前,本公司已对会员尽了充分的说明解释义务”,此类条款虽在协议文本中有所体现,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培训机构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的实际提示与说明义务,如未实际履行该义务而导致消费者未注意、理解异常格式条款,消费者可主张异常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三是《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约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内容,本条款约定了协议不因消费者个人原因解除,排除了消费者的合同解除及退费的权利,有违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如因自身原因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本着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在扣除损失的基础上,退还剩余课时费用。

  《宝安日报》2024年10月11日 版次: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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