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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卖松茸先“拿本本”!深圳召开野生松茸“持证上岗”宣贯会

来源:日期:2026-07-17 17:14字号:    

  菌香四溢的松茸季即将拉开帷幕,但这口“鲜”可不能随便卖!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雨绸缪,抢在销售旺季前召开了一场特殊的“备考会”——出售、收购农业类二级野生保护植物许可审批政策法规宣贯会。全市相关经营企业齐聚一堂,只为搞懂一件事:如何让这来自深山的珍馐,既能合规走上餐桌,又不触碰法律红线。会上不仅厘清了“办证”全流程,更划出了违法经营的“高压线”,干货满满。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须经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农业农村部《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该许可实行一次一批制,许可文件须载明物种名称(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点、获取方式及来源等内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目前该事项已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各地级市实施。具体到深圳市,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相关许可审批工作。

  根据2021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共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55种和40类,其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401种和36类,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共131种和15类。经营中常见的农业类食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主要包括野生松茸(学名:松口蘑)、中华夏块菌(夏松露)、明党参、新疆紫草、云南枸杞等。

  经营者申请需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事项,在线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证明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双方购销合同或协议、申请人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在材料准备过程中,要注意五个关键点:

  一是申请表日期须符合逻辑——发货日期须在申请日期之后且在出售方获得的许可批复有效期内;

  二是来源链条须完整可追溯,每一环节的供货商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件(出售收购许可或采集证),整个链条须能追溯到货物的源头,形成闭环;

  三是申请数量须在上家批复额度之内,且购销合同、申请表和政务网系统表单三处填报数量须完全一致;

  四是每份材料均须加盖公章、注明落款日期,申请表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若由非法定代表人签署,须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文件;

  五是若由总公司统一提交申请、获批后再配送至各门店销售,须在申请表中写明用于各门店的销售用途,并附情况说明和门店清单明细,以便于审查和后续监管追溯。

  一旦违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有关批准文件的,收缴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次交易数量较大、长期无证经营、涉案金额较高的违法行为,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采购销售负责人、一线业务经办人均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企业同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续各类经营许可申报及政策扶持均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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