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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2-04-02 15:44字号:     政策咨询

深府函〔2022〕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1日

  深圳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函〔2021〕1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一)实施清单管理制度。根据国发〔2021〕7号文和粤府函〔2021〕136号文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结合我市实际,梳理形成“三张清单”——《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2年深圳版)》(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2年深圳自贸试验区版)》(附件2)、《广东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2年深圳版)》(附件3),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市责任单位等内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区各部门要全面自查清理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

  (二)深化涉企经营许可分类改革。市各责任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21〕7号文和粤府函〔2021〕136号文精神,按照“三张清单”明确的分工安排、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要求,进一步巩固2019年以来我市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果,深化涉企经营许可分类改革,更大力度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1.直接取消审批。在全市范围内取消7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同时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及其所在的市辖区进一步取消1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2.审批改为备案。在全市范围内将1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及其所在的市辖区进一步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监管部门不得以未经备案为由,限制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3.实行告知承诺在全市范围内对6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及其所在的市辖区进一步对3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各责任单位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且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向社会公众公示。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优化审批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对38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依法依规有序推动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下级实施,方便企业就近办事,并同步加强监管;采取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并联办理、简化中间环节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完善清单联动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联动调整机制。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中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原实施部门要将其移出本部门权责清单;对其他事项,各单位要及时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调整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子项拆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交材料等内容。

  (二)推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全面使用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各单位通过平台订阅(认领)本单位监管对象信息,加强后续监管。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各部门应以企业自主选择的经营范围,为企业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三)统筹推进“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依托数字政府建设,将多业态经营涉及的多项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一次申请、并联审批、限时办结,通过营业执照归集各类许可信息,减少审批发证,实现“一照通行”。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设置“一照通行”专区,作为企业申办的统一入口,对接各单位审批系统,实现按需组合一次申办、智能导引一表申请、并联审批一键分办,证照信息一码展示。

  (四)构建电子证照及电子印章应用生态。大力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和商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各单位在制发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时,同步发放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全面提升电子政务能力,优化“免证办”使用体验,企业办事能通过电子证照替代的不再要求提交实体证照及其复印件。探索向社会公众、第三方平台开放电子证照库、电子印章平台,推广“电子卡包”等应用,便利交易相对人、平台企业等查询、核验有关信息。加快推动存量、增量证照电子化转换,到2022年底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全覆盖。

  四、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配套措施

  (一)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只批不管”“不批不管”“一放了之”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由原审批部门承担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机构改革有关方案明确监管职责。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细化具体监管措施,完善监管配套,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其人员的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前沿技术,推进“互联网+监管”和“智慧监管”。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强化风险预警预测,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各单位要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根据一般行业、领域与特殊行业、领域的不同监管要求,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着力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我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治保障、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工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畅通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共享的实现路径,确保纵向各级联通、横向普遍接入。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上级主管部门,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强化改革评估监督。建立健全改革常态化评价机制,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的闭环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以减材料、减跑动、减成本为主要维度的评价指标体系,从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各部门业务审批系统中直接获取数据,形成量化评价指标。运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改革绩效,推动完善改革措施,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三)抓好改革落实工作。各区各单位要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扩大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加强一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2年深圳版)

  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2年深圳自贸试验区版)

  3.广东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2年深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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