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规〔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电梯安全评估管理,减少电梯故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评估管理,减少电梯故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评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安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采用的风险评价方法,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节能环保状况进行综合性分析和判断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电梯检验机构、电梯制造厂商、特种设备(含电梯)行业协会。
本办法所称电梯安全评估,是指评估机构根据电梯使用管理人的委托,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节能环保状况进行综合性分析和判断,提出降低风险的措施,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评估机构、电梯安全评估人员(以下简称评估人员)从事电梯安全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完整。
第四条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和公开。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规定,确保电梯安全评估活动依法进行,保障电梯安全评估工作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估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
第七条 评估机构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电梯安全评估分析报告。
第二章 安全评估
第八条 有下列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
(一)电梯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十五年或者自前一次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已满五年的;
(二)电梯整机或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
(三)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四)因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停止使用的;
(五)电梯故障频率高,电梯使用管理人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且经所有权人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使用年限届满前完成安全评估;有前款第三、四项情形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恢复使用之前完成安全评估。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电梯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活动。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数据归集规则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电梯安全评估报告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电梯安全评估信息系统对机构资质能力、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评估机构自我声明的信息、评估人员、评估规则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电梯安全评估信息系统变更。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应当签订书面电梯安全评估服务协议,明确电梯评估的标的、完成时限、评估内容、收费标准、权利义务等信息。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披露电梯的使用信息,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提供必要便利条件配合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在实施安全评估前,通过电梯安全评估信息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安全评估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当包含所评估电梯设备注册代码、实施时间、实施地点、具体评估人员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成立由2名以上评估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过程中需临时更换评估人员的,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评估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所在评估机构发布的电梯安全评估作业指导文件进行安全评估,对电梯质量状况、安全性能和能效水平进行全面检查。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评估活动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记录应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在完成评估工作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并在出具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数据上传至电梯安全评估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其评估报告上加盖机构公章或者评估专用章,并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评估机构和授权签字人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授权签字人应当是在该评估机构取得相应的技术能力资质并从事评估活动的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暂停使用电梯,并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的,可先通过电话等形式报告,并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电梯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依法责令电梯使用管理人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封停措施至事故隐患消除为止。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中应明确评估结论,并列举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便于电梯使用管理人对照逐一整改。对于评估结论为建议更新、改造、修理或加强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还应明确必要、合理的整改期限,以督促电梯使用管理人及时消除电梯使用安全隐患。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评估结论和整改期限完成对设备本体、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项目的整改。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安全评估结论出具后,评估机构应当指导电梯使用管理人对照评估结论整改,并对电梯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整改完成后,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将整改材料交由评估机构复核。评估机构经复核确认已有效整改的,应将整改材料上传至电梯安全评估信息系统。
电梯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跟进并督促电梯使用管理人按照评估报告结论及时整改;不及时整改的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通过电梯所在楼栋的公告栏、业主群等便于业主知悉的方式公示电梯安全评估报告,披露电梯安全评估结论、电梯安全整改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对其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受托评估机构提出异议。评估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电梯使用管理人。
评估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人对评估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可以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复核。
复核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先行支付;原评估结论错误的,复检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电梯安全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对评估报告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结果应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
第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实评估报告:
(一)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评估的,或者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应当评估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评估条件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四)未对评估活动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的;
(五)签字人不具有从业所需技术资质的;
(六)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因评估材料缺失等导致无法复核的。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评估报告:
(一)未对电梯进行现场安全评估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改变电梯原有状态进行评估的;
(四)伪造评估机构公章或者评估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第二十八条 对出具不实评估报告、虚假评估报告,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评估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实施重点监管,并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该台电梯采取监督检查措施,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二)依法责令评估机构撤销违法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对该评估机构已经作出的其他评估报告进行重点抽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评估机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因评估机构出具不实评估报告、虚假评估报告,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给电梯使用管理人造成损失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可依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要求评估机构承担违约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开展专项检查:
(一)评估机构涉嫌不符合自我声明内容的;
(二)评估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报告或者不实报告的;
(三)评估机构涉嫌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评估机构未如实跟进、复核、报告电梯安全整改情况的;
(五)经评估机构评估为“未发现风险”的电梯在一个月内发生重大故障或事故的;
(六)其他依法有必要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将其违法违规从事评估活动的行为向相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评估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评估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评估,或者评估机构出具虚假、不实评估报告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等法规对其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评估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