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发改〔2019〕246号
各转供电主体: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省所有转供电主体都应该按照该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电区域的企业及租户(以下简称分表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与分表用户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我市前期的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存在部分转供电主体电价行为不规范的情况。为严格执行电价政策,确保省降电价的红利传导给我市工商业户,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的平均电价(总电费除以总电量)向分表用户收取电费(即分表用户电费=平均电价×分表用户电量),收取的分表用户总电费(含自用电)不得高于向供电企业缴交的电费。
转供电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与分表用户协商分摊解决,不得另行加收电价和电费。
二、各转供电主体应于5月20日前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完成整改,并于5月30日之前将填好并加盖公章的《转供电收费情况表》(见附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辖区供电企业。
三、对没有按期报送《转供电收费情况表》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依法进行检查。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媒体曝光,并通过“信用深圳”网站对外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转供电收费情况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