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质规〔2018〕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23日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管理,保障评奖工作科学、规范和高效开展,更好地发挥奖项政策导向作用,根据《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职责范围内的评审流程管理。奖项审定依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秘书处负责评审工作的统筹管理,技术性事务可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
第四条 评审组织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和分级审批原则,评选工作实行差额选拔和行业代表性的原则。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
第六条 评审应当从创新性、成长性、经济效益、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价,结果认定上统筹考虑行业代表性及评分。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大奖候选单位,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60%;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单位,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55%;市长质量奖鼓励奖候选单位,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50%;否则所对应的奖项空缺。
第八条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对其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负责。秘书处对评审过程实施有效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管理办法》和《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评审工作接受外部监督与评议,并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评审原始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第二章 组织发动
第十条 每年初市长质量奖启动时,秘书处应做好评奖信息发布工作,可采取网站公告、媒体登报、公益宣传等方式保证社会公知。
第十一条 秘书处应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联合开展申奖动员,组织推荐一批重点单位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开始前,组织全市性政策宣贯会,主要内容包括:
(一)讲解政策及当年评奖工作安排;
(二)解读评定标准;
(三)疑难问题解答。
第三章 评审人员
第十三条 评审人员由来自各领域、各行业的评审员和行业专家组成。评审人员应具有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领域相关资质、从业经验及较高的职业道德操守。
其中,评审员为经专业培训及考核的质量管理领域专家。行业专家为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或专业技术机构推荐,代表行业参与评审的技术或管理专家。
评审人员经秘书处认定后履职,评审资格当年有效。
第十四条 秘书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专家人才库,承担日常管理与持续教育工作,并基于履职绩效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评审人员的任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初秘书处通过相关媒体公开招募评审员,或会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技术机构推举行业专家;
(二)委托评审机构采取培训、考核、审查等方式,择优选用评审人员,登记入库;
(三)秘书处按不少于实际所需评审人员1.2倍的比例,经公正透明的选拔程序,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报秘书处领导批准后,发文聘用年度评审人员。
第十六条 评审组组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选聘分开。采取年度聘用方式上岗,资格当年有效;
(二)随机抽选。从评审员库中,按照主任评审员、评审员、实习评审员的优先次序,随机抽选、依次排序、依序选用;
(三)行业对口。按照行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对口原则任用评审人员,每个评审组配备20%-30%的行业专家;
(四)利益回避。评审人员非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等情形;不含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协会代表。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的职责是:
(一)参与材料评审、集中答辩或现场核查,在其工作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技术评审,出具评审结论;
(二)对评审结果的公正性负责;
(三)遵守组织纪律和廉洁规定,遵循保密原则,自觉接受监督并对承担评审任务的机构和其他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申报受理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一)款的规定。申报主体包括: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不含机关单位);
(二)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分支机构;
(三)异地登记注册,持有本市税务登记证且纳税3年以上、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的商事主体;
(四)其他合法设立,对本市发展有实质性贡献的经济社会活动主体。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申请采取自愿申报或机构推荐方式,申请人均需提供申报材料,其中,非营利组织需同时提供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材料;异地注册单位需提供本市纳税证明。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申报受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登陆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申报受理平台(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窗口)完成在线注册与申报;
(二)在线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向指定受理窗口(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三)窗口人员现场审查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一式5份(加盖公章);
(二)《自评报告》(3万字以内)一式5份;
(三)所涉运营绩效或荣誉的证实性材料1份;
(四)含前两项电子版材料的光盘1份。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以系统自动回复,电邮、函件、短信主动告知,或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反馈申报进度与结果。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主要采取函询、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等方式,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统一办理资格查证。求证部门主要为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税务、劳动社保、环保、安全生产、统计、经贸等综合管理部门。
对核实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予授奖资格。可酌情安排材料评审。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依据《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资格条件中“居行业领先地位”是指申请人已纳入深圳市政府新兴产业统计监测企业名录库,或申请人提供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对其行业地位的证明,以文件形式提供的需加盖公章,申请人及证明机构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是指上年度产值、利润、纳税等主要业绩指标之一处于本市同行业(含细分行业)前20位,此项证明由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查证。
第二十六条 守法审查期从年度市长质量奖申报受理截止日起算,审查范围包括:
(一)前1年中没有因违反行业政策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前1年中没有因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前3年中没有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级别责任事故;
(四)前3年中没有因重大环保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不含警告)的情形;
(五)未尽事宜,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委务会裁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诚信情况查证主要基于本市企业信用数据库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秘书处制定材料评审计划,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材料评审
第二十九条 材料评审的总体要求是:
(一)评审目标为挖掘受评单位的核心优势,总结出具有代表性且可资推广的优秀案例;
(二)评审方式采取“大评审组制”,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每组安排不少于5人单数评审人员,行业评审专家合理占比;
(三)评分方法原则上采取针对评定标准基本要求的成熟度评分法与针对评价要点的分级量化评分法相核准方式;
(四)评审应在把握标准实质和受评单位特性的基础上,形成每家单位的评分、综合评审结论(突出优势、改进空间);
(五)加强内部监督,根据需要引入外部监督。
第三十条 材料评审前期准备工作如下:
(一)完成评审人员、受评单位回避申报工作;
(二)向评审人员发放评审通知,确认人员与工作时间;
(三)组建评审组,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材料评审原则上采取集中封闭方式,评审人员应服从秘书处和评审机构的组织安排,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规定。
在信息化系统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实行远程在线评审。
第三十二条 材料评审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各评审组同步开展评审,秘书处派驻观察员、评审机构派驻协调员现场监督;
(二)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日,每家单位评审时间不少于90分钟;
(三)评审采取个人独立评分、背靠背打分方式;
(四)评审结束,评审员签名提交评分表和个人评审结论,不复制或保留任何评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每家受评单位的材料评审得分由秘书处按照截尾均值法计算形成。
第三十四条 每家受评单位的综合评审结论经汇总组员评审结论形成。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按照入围与授奖2:1比例的原则,基于行业代表性和评分排序推选入围单位,并据此制定集中答辩计划,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委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评分同一等次的,导向产业、社会民生类组织优先。
第七章 集中答辩
第三十六条 集中答辩的总体要求是:
(一)评审目的在于对材料评审结果进行审查、确认,进一步筛选授奖资格,保证评审公开、公正、高效开展;
(二)组建不少于13人单数评审团,评审专家、行业专家合理占比,可适当沿用材料评审人员保持衔接性;
(三)受评单位负责人参加,答辩人不超过3人;
(四)评分方法原则上采取针对评定标准类目的量化评分法;
(五)加强内部监督,同时引入外部监督。
第三十七条 集中答辩前期准备工作如下:
(一)完成评审人员、受评单位回避申报工作;
(二)向评审人员发放评审通知,确认人员与工作时间,据此组建评审组,报批后实施;
(三)向答辩单位发放评审通知,确认答辩人员;
(四)受评单位提前2日提交答辩现场汇报材料;
(五)评审机构提前向评审人员发放受评单位资料。
第三十八条 集中答辩集中进行,时间不超过3日。
第三十九条 集中答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秘书处通报前期评审情况,明确答辩程序与规则;
(二)受评单位依序入场,原则上每家单位答辩时间60分钟,前20分钟自我陈述,重点包括组织简介、关键绩效、创新优势、未来方向等,后40分钟答辩;时间到即停止;
(三)评审人员同步完成集中答辩评分表与评审结论;
(四)答辩完成,评审人员提交签名评分表;
(五)秘书处采取截尾均值法计算每家受评单位的集中答辩得分。
第四十条 秘书处按照集中答辩得分占比40%、材料评审得分占比60%的原则,计算形成受评单位综合评分,并汇总形成调整后的综合评审结论。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按照入围与授奖1.5:1比例,以及综合评分超过标准总分50%的原则,形成入围单位名单。
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委局领导批准,可安排进行现场核查:
(一)综合评分超过标准总分60%;
(二)得分排名前四;
(三)其他秘书处认为应予核查的情形。
第八章 现场核查
第四十三条 现场核查的总体要求如下:
(一)评审目的在于确认受评单位核心优势或防范重大风险;
(二)实行组长负责制下的集体合议。每家受评单位安排1个评审组,每组3或5人,其中5人核查组面向集团公司或大型企业。原则上现场核查组应有1名材料评审/集中答辩评审人员;
(三)现场核查在前期综合评分及综合评审结论的基础上进行,评分方法采用材料评审同一方法;
(四)现场核查适用调分原则,调分针对综合评分。原则上调分幅度不超过±5%,特殊情况可扩大至±10%但应提供充分依据。
第四十四条 现场核查前期准备工作如下:
(一)完成评审员、受评单位回避申报工作;
(二)向评审人员发放评审通知,确认人员与工作时间,据此组建评审组,报批后实施;
(三)向核查单位发放评审通知,确认现场核查计划;
(四)秘书处派驻现场核查观察员,做好过程监督。
第四十五条 现场核查时间1天,受评单位为集团公司等特殊情形的2天。
第四十六条 现场核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首次会议、现场调查、异议复核、合议评审的流程进行;
(二)评分表须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封存交秘书处;
(三)评审应尽量减少对受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廉洁规定和保密原则;
(四)现场核查完成后1天内提交最终评审报告及调分说明。
第四十七条 现场核查完成,秘书处拆封现场核查评分表记录得分。
第四十八条 最终评审结果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委务会审核后,按照得分不低于标准总分60%、55%和50%的三个等次,形成市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候选名单,报市政府组织评委会审议表决。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质〔2015〕3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