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建设创新型城市实践和服务企业经验,我局制定了本指引。现予印发,请参考适用。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中小企业成长期知识产权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进一步加强和优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引导并推动中小企业持续良性发展,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走出去”战略和服务企业的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目的】本指引旨在为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业指导服务,让其了解中国与欧洲、北美等地知识产权制度的区别,从而帮助中小企业认知、掌握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助力企业实现新一轮大发展。
第三条【定义】中小企业成长期,是指企业的经营较稳定、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认同度较高、企业的管理体系与决策体系较完善、企业抵抗外部风险能力较强等发展阶段。
第四条【夯实基础】中小企业在使用本指引前应当首先夯实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前述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可以参考《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指引》。
第五条【运用方式】中小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发展特点,采取如下方式运用知识产权:
(一)自行运营知识产权获取市场利润;
(二)许可他人使用本企业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转化为许可费;
(三)转让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以盘活资产、增加现金流;
(四)规划自身发展,将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以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的方式,和其他企业组成合资、合营公司等;
(五)其他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方式。
第六条【战略建设】以企业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为目的的中小企业,应在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理念上构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指导企业生产和经营。
第七条【网络资源】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欧洲、北美等地的知识产权网络资源。
已经收集并核实的前述网络资源列表可以参见附件。
第二章 专利工作
第八条【文字记录制度】为保障中小企业对技术发明成果的有效控制和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可以借鉴美国企业的技术发明文字记录制度。
技术发明文字记录制度是指将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过程予以记录,形成实验记录、研发文档、技术交底书等书面材料。
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前述书面材料可以作为初步证据使用。
第九条【激励机制】中小企业可以借鉴欧美企业采取累积积分制鼓励员工进行发明创造,以积分达到一定的数额作为企业奖励员工的前提条件。
在本阶段,企业还可以采取质量监督管理措施保证发明创造的技术含金量,选择性的就核心技术进行海外专利布局,减少或停止对技术含量不高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保护和资金投入。
第十条【利用失效专利】在制造业等技术创新空间相对小、创新周期相对长的行业中,企业可以在失效专利中针对性的选择相关技术作为企业成长的基点。
失效专利,是指过了保护期或者因故提前终止,但仍具有技术含量和市场价值的专利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核心技术】高科技中小企业应当有意识开发核心技术以形成竞争优势,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产业未来发展方向等技术,中小企业可以投入适当的成本加以预先研发,主动从更高的格局上参与竞争。
第十二条【专利国际申请】中小企业在国内申请的专利需要在国际范围获得保护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利合作条约》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本企业需要在某国尽早获得专利授权的,也可直接向该国的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可免去《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较长的时间成本,有利于尽早获得专利授权。
专利国际申请进入国家审批阶段后,实体内容的审查和专利的授予取决于该国的专利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防御专利申请】中小企业可以在未来可能发生技术争议的领域上提交专利申请或者公开技术创新成果使该项技术丧失新颖性,以限制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空间。
第十四条【专利信息】中小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开通专利文献检索渠道,提高专利信息运用能力,逐步形成企业内部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
第十五条【应急预警】企业可以建立专利保护应急和预警机制,全面了解现有技术的发展动态,掌握国内外专利信息,对可能发生的专利事件提前发布警告,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方案。
第十六条【技术联盟】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与本行业内的其他企业组建技术联盟合作开发特定技术。在技术联盟内,成员企业可以约定信息共享、共同开发、共同使用技术成果及权利归属等有关事项。
核心技术,是指在某行业或者某领域的同类产品市场竞争中起关键作用的一种或者多种技术。
第十七条【外观设计保护】中国、美国采用专利制度保护外观设计,欧盟采用单独立法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注册外观设计和未注册外观设计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均可在欧盟得到保护。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性质和产品特征选择是否在欧盟注册相关外观设计。
第十八条【主动挑战】中小企业应当关注竞争对手在重点市场国的专利申请情况,并可以借助专利异议、专利无效等制度主动挑战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权,以争取获得知识产权许可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三章 版权工作
第十九条【商业道德】侵犯版权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中小企业应当尊重他人版权,杜绝抄袭、剽窃等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以防止给企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版权侵权以侵权人接触过被侵权的作品为前提。
第二十条【版式统一】中小企业可以在宣传画册、信封、信笺、名片、演示文档、网站设置等体现企业形象的地方设计相对统一的版式或提供相对统一的模版,塑造优异且有特色的企业软实力。
中小企业委托他人设计前述版式或模版的,应当明确约定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一条【版权产业模式】中小企业应当逐步确定版权产业发展模式,纵深挖掘版权的商业价值。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如下版权产业模式:
(一)核心版权产业模式。该产业模式主要包括广播影视业、录音录像业、图书、报刊出版业、戏剧创作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处理业等,其基本特征是研制、生产和传播享有版权的作品或受版权保护的产品;
(二)部分版权产业模式。该产业模式是指在企业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中,部分物品享有版权保护,较典型如纺织、玩具制造和建筑业等;
(三)发行类版权产业模式。该产业模式主要是对版权作品进行批发和零售,如书店、音像制品连锁店、图书馆、电影院和相关的运输服务业等;
(四)版权关联产业模式。该产业模式是指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须使用到或者部分使用到与版权有关的产品如计算机、收音机、电视机、录像机、游戏机和音响设备等产业。
第二十二条【熟悉国际规则】世界各国对版权的保护规则存有较大差异。如在一国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在另一国并不必然也进入公有领域,中小企业出口包含公有领域的版权作品时,应予以注意。
中小企业应当熟悉有关国家的相关版权规定。
第二十三条【证据固定】图片、音乐、文字作品等版权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公证、版权作品备案等方式对企业的版权产品进行证据固定等工作,便于中小企业处理可能出现的版权纠纷。
第二十四条【作品登记】登记备案不是作品获得保护的前提。但在美国,作品登记是企业申请美国海关边境知识产权保护、在侵权案件中获得法定赔偿和律师费赔偿等活动的前提条件。中小企业在美国创作的作品必须经过登记才可提起侵权诉讼。
第二十五条【全面保护】中小企业应当注意保护企业产品手册、网站资料、软件及其界面、宣传材料、产品包装、背景音乐和图片等版权作品,同时应当注意在创作前述版权作品过程中避免侵犯他人在先知识产权。
中小企业可以设置适合本企业业务流程的版权自检表单,以落实责任人,降低出现版权问题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软件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类中小企业在美国等国家既可以就该计算机软件申请版权保护,也可以就该计算机软件涉及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权保护。
第四章 商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际注册】中小企业的商标需要在国际范围内获得法律保护的,可以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第二十八条【防御性注册】中小企业可以将已注册的商标通过再申请注册的方式覆盖其他种类的商品和服务,或者把与已注册商标形似、音似的图案文字作为联合商标注册,以限制对手不正当竞争的空间。
第二十九条【立体商标注册】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商标法均规定可将商品形状、立体设计、三维标志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对于部分创新且典型的产品外观,中小企业可以将其申请为立体商标。
第三十条【日常维护】中小企业应当注意商标的日常维护,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有关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的变更以及商标有效期期满的续展注册手续。
同时,中小企业应当关注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商标使用的要求,如欧盟规定连续5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第三人有权申请撤销该商标。
第三十一条【正确使用商标】中小企业应当正确使用商标,要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文字、图案印制并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避免因某种原因可能发生的改变商标文字、图案以及扩大商标使用范围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使用模式】中小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发展特点,选择如下商标使用模式:
(一)单一品牌模式。产品、服务单一,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可以在其所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均使用同一个商标;
(二)多品牌方式。产品、服务种类较多的中小企业可以在其不同的产品或者服务上,分别使用不同的商标;
(三)冠状品牌模式。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可以某个市场声誉较高的商标作为母商标,并在不同的产品或者服务上分别使用不同的子商标。
第三十三条【许可使用】结合企业实际,中小企业可以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有关部门办理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主动挑战】中小企业应当关注竞争对手在重点市场国的商标情况,并可以借助商标异议、商标无效等制度主动挑战竞争对手的商标注册申请或商标权,以争取获得知识产权许可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域名】中小企业可以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如下公司域名管理工作:
(一)注册并维护国际通用顶级域名等;
(二)强化域名的防御性注册,在不同的类别和语言上注册域名,形成一个完整的域名防御圈;
(三)对域名恶意抢注行为、傍名牌域名行为等采取积极的法律措施;
(四)不断提高网络风险防范能力,防止黑客入侵,维护网站安全;
(五)充分挖掘域名的商业价值。
第三十六条【品牌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应当重视品牌建设,加强品牌宣传,提高品牌的知名度,逐步建立以商标为核心,以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基础的品牌体系。
本指引所称的品牌,是包括商标、企业名称、域名、服务标志和地理标志等一切反映企业产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符号。
第五章 标准化工作
第三十七条【企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订相应的企业标准。
中小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发展目标和研发战略,将标准化工作列入企业的发展规划中。
第三十八条【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中小企业应当收集国内外相关产品的标准等资料,在严格执行我国强制性规定外,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
相关产品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中小企业可以推动企业标准成为行业标准乃至国家标准。
相关产品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已经存在的,中小企业可以积极参与相关标准组织,以便及时获取产业未来发展方向等信息并在该标准组织制订对本企业业务有直接影响的标准时发挥影响力。
第三十九条【标准化的管理】中小企业可以设立标准化管理部门,并配备一定比例的标准化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标准化的培训】中小企业可以建立标准化宣传与培训制度,加强对标准化基础知识的普及,增强全体员工的标准化意识。
标准化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不断的补充标准化及其相关的工程技术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状况。
第四十一条【标准联盟机制】中小企业可以与本行业内的其他企业及相关技术机构联合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积极探索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标准与研发相结合的途径,致力于标准的研究、制定及资源共享。
第六章 其他知识产权工作
第四十二条【保密制度】中小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保护企业信息资产和商业安全。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征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财务文档、企业高层决议等需要保密的材料设立严格的记录和妥善保存、事后查阅制度等;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自查自纠制度,定期审视自身的知识产权安全空白区;
(三)制定企业对外合作、对外交流、出差、接受培训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其他涉及企业保密管理制度方面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保密协议】中小企业在签订合作协议、销售协议、采购协议等合同时应当写入保密条款。
对于特别重要的项目,中小企业还可以与企业所涉员工签订单独的更为严格的保密条款。
第四十四条【人才培养】中小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管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逐步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
第四十五条【培训】中小企业可以设置如下层次的知识产权内部培训:
(一)初级培训。培训内容为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培训对象为中小企业新员工;此外,中小企业还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对全体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基础知识更新培训;
(二)中级培训。培训内容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等知识,培训对象为企业核心研发团队、知识产权法务部门等;
(三)高级培训。培训内容为知识产权运用、管理、战略规划等知识,培训对象为企业高级管理团队等。
第四十六条【质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在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前,中小企业可以银行等相关部门认可的方式先行聘请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本指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权向银行申请融资。
第四十七条【海关保护】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 中小企业可以将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版权及邻接权、专利权)提交我国海关总署备案,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中小企业的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中小企业可以凭借欧盟外观设计权、欧盟商标权等向任一欧盟成员国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也可凭借特定国家的知识产权向该国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十八条【合同审核】中小企业应当组建专门的团队负责本企业所签署的知识产权合同相关条款的审核、谈判、修改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境内外宣传】中小企业应当慎重宣传企业特定产品或全部产品的年产量、国际市场占有率、国际市场优势地位等信息。企业可以重点宣传其年纳税额、提供就业机会等信息。
第五十条【反不正当竞争】中小企业不得采取串通投标、夸大或虚假对比广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第五十一条【反垄断】欧盟、美国等地对垄断行为均给予严厉惩处。中小企业应当避免出现下列行为:
(一)企业间达成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其他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中小企业集群】中小企业集群对于提升产业竞争优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等具有重要意义。中小企业可以加强集群制度建设、集群联动合作等以充分发挥集群效应,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本指引所称的中小企业集群,是指以一个主导产业为核心的相关产业或某特定领域内大量相互联系的中小企业及其支持机构在该区域内的集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实施】本指引自2010年4月26日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