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办〔2012〕35号
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切实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协作机制
(一)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办、深圳银监局(以下统称“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开展专业合作,加强协调配合,创新方式方法,共同推进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二)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牵头, 与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金融办、深圳银监局相关部门成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有关事项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研究审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重大事项。特别重大的事项,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二、建立公平可信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一)由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等社会组织遴选若干家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和专业能力、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的资产评估机构,推荐给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市财政委与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遴选和推荐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协调小组要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小企业等评估业务委托方选择由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等社会组织遴选推荐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要评估的质押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要指导评估业务委托方充分关注评估报告披露事项,按照约定合理使用评估报告。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再担保的,应向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再担保中心)提供该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报告。
(四)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要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行为,加大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培训力度,提高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应在市财政委、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建立业内和业外专家数据库,为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技术援助。
三、依托再担保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一)再担保中心利用现有的再担保平台和运营机制,结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特点,为全市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再担保。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按照市场规律自主选择知识产权质押申请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需要再担保的,可向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提出申请。
(三)再担保中心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再担保的,再担保中心、融资性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原则上按照5:4:1的比例承担贷款风险。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可将知识产权质押与实物抵押组合使用。
(四)为鼓励我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再担保中心在此项业务开展初期,可按照再担保额2%的比例安排风险补偿金。 现有的年再担保风险补偿金不足时,可视情况追加。
四、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一)银监部门应指导和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实体经济。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体系,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操作规则或指南,结合风险控制措施,适当提高容忍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金融机构应创新授信评级,严格授信额度管理,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物价值动态评估机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二)支持商业银行进入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利用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平台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五、鼓励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
(一)鼓励和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引导和支持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等国有担保公司带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
(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进入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利用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并利用该平台的风险补偿机制降低担保风险。
六、建立健全质押知识产权的交易转化机制
(一)知识产权质押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质押权人可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拍卖、协议转让、出资入股等方式实现债权,也可选择在国家专利技术深圳交易展示中心、联合产权交易所、新产业技术产权交易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挂牌交易。
(二)引导风险投资机构参与知识产权产业化投资,鼓励和扶持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投资基金,积极探索实现知识产权债券化、证券化,促进知识产权流转。
七、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服务建设
(一)市经贸信息委和市科技创新委可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的条件和标准,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申请企业提供贴息,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二)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要积极协调国家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做好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工作,协助申请人查询权利状态等相关信息,提高质押登记效率;鼓励和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提高质押知识产权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和再担保中心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专题数据库,为再担保中心、融资性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质押评估委托方查询知识产权质押情况及其法律状态、质押知识产权所有人经营状况等信息提供必要支持。
(四)再担保中心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质押的贷款项目,应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五)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质押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维护质押人和质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稳妥地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一)再担保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加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商业银行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应实行信用评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切实防范和降低政府的再担保风险。
(二)协调小组可选择部分商业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市推广。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质押融资申请人、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