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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管理指引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3-05-08 00:00字号:     政策咨询

  深市监规〔2013〕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版权兴业工程,加强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管理,结合深圳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管理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2013年5月8日

  深圳市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版权兴业工程,加强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管理,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制作和传播,根据《广东省版权兴业发展纲要(2007-2015)》(粤权[2007]34号)的要求,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相关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特指经广东省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在内容上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版权相关企业或者版权相关企业集群,本指引中简称“基地”;

  (二)版权相关企业是指主业属于核心版权产业或者部分版权产业的企业;

  (三)版权相关企业集群是指版权相关企业相对集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某一地理区域(如街道,园区等),或者版权交易或服务相对集中、具有一定规模的版权交易或服务平台,本指引中简称“集群”;

  (四)核心版权产业,是指全部经营行为限于对作品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客体物品进行创作、生产、制造、表演、播放、网络传播、展览、发行或者销售的产业。

  (五)部分版权产业,是指部分经营行为涉及作品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客体物品进行创作、生产、制造、表演、播放、网络传播、展览、发行或者销售的产业,包括与从事服装、纺织品、制鞋、珠宝、造币、(手工)工艺品、家具、家庭用品、陶瓷、玻璃器皿、墙纸、地毯、玩具、游戏用品、建筑、工程设计、调查、勘测、室内装修设计、博物馆等活动有关的行业。

  第三条  在深圳设立的版权相关企业或者集群符合广东省版权局公布的评定条件,可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并经广东省版权局评定为基地。

  第四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基地的推荐工作,并配合广东省版权局对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各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协助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本辖区的基地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推荐

  第五条 版权相关企业或集群申报基地的,应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二)创建基地的工作方案或者发展规划。

  上述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三份及电子版(《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可在广东省版权局门户网站下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委托深圳市版权协会等社会组织具体受理版权相关企业或集群的申请。

  第六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必要时要进行实地考察,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基地条件的,书面推荐到广东省版权局;对不符合基地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版权相关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到广东省版权局参加基地评审:

  (一)管理层具有较高的版权意识,在企业内部初步建立了版权管理制度,设立了版权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或者外聘了相应的机构、人员协助企业管理版权事务;

  (二)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在本市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拥有一批享有版权的产品。

  第八条  集群具备以下条件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到广东省版权局参加基地评审:

  (一)集群的主业属于核心版权产业或者部分版权产业;

  (二)集群已经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

  (三)集群所在地市、区级政府扶持、鼓励集群的发展,为其创造了良好的产业发展条件;

  (四)集群的直接管理者具有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重视集群发展面临的版权问题,已经或者正在完善相应的版权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基地:

  (一)申报人近两年内因版权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以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人近一年内因侵犯他人版权而被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基地的业务指导, 积极协调解决基地遇到的版权问题,帮助其健全版权管理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基地之间开展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基地纳入年度宣传培训计划,对基地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基地也可申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培训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相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支持和协调基地与中华版权代理中心深圳工作站、深圳市版权协会、深圳市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促进会等组织实现版权业务对接,为其提供版权登记、合同备案、质押登记等服务。

  第十三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对版权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地予以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5家,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资助款应用于本基地的版权管理工作。

  申请前款资助的,可登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并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办理。

  第十四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版权金奖”、“最有价值版权作品”等奖项或者全国版权示范基地(单位、园区)的,优先从基地中推荐。

  第十五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建立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专岗,与各基地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实行工作对接。对基地发生重大知识产权纠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给予指导。

  第十六条 基地应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大力实施版权战略,不断完善版权管理制度,落实版权工作经费,健全版权工作机构,配备版权管理人员,为版权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七条 基地应配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做好版权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

  基地应在每年一月上旬将上一年度本基地的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安排及版权相关数据报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基地的评定条件由广东省版权局设定,以广东省版权局每年公布的条件为准,本办法中的推荐条件与广东省版权局公布的条件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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