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规〔2024〕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我局决定对《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续期,有效期延续至2027年1月20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部署要求,推进本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使用,确保电子印章使用合法、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深圳市统一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商事登记)(以下简称“市电子印章系统”),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登记注册的商事主体和相关自然人发放的电子印章。包括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负责人章及其他业务用章。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商事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使用其他电子印章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子印章对应的签名密钥属于电子印章持有人专有;
(二)签章时签名密钥仅由电子印章持有人控制;
(三)签章后对电子印章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章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第四条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的制发、使用、管理应当符合电子认证政务管理、密码管理相关要求。
第六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认可使用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签章的电子文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加强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应用推广,明确部门职责。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深圳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相关工作,并负责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推动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应用。
(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广东省电子印章系统、深圳市各电子政务应用单位,推动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在政务领域的应用。
(三)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建设市电子印章系统。
(四)市公安部门负责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的治安管理工作。
(五)市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的密码使用管理。
(六)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及各市直部门作为配合单位,积极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广东省电子印章相关标准,建设市电子印章系统,实现与国家、广东省电子印章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的制作、发放、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等服务。
第九条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制发完成后,市电子印章系统将印章信息提交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及其签名密钥应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十一条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制作信息应永久保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管理市电子印章系统,提供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发放、应用接入、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
在推进为商事主体免费提供电子印章工作过程所产生的管理费用,按市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向市财政申请经费预算。
第三章 申请与制作
第十三条 新设立商事主体申领营业执照的同时,可在市电子印章系统免费申领一套四枚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负责人章)。
存量商事主体可在市电子印章系统免费申领一套四枚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负责人章)。
可免费申领的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所需的无介质数字证书服务费用(含新申领、变更和注销)由商事主体所在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存量商事主体申请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的,应提供单位或者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和授权材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制作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时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检查其所绑定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遵循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的图形由市电子印章系统自动生成,其图形化特征应符合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实物印章备案相关标准。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其电子印章,并参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签名密钥应由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持有人专有并控制保管。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应严格保管,并由持有人或保管人定期修改。需要重置保护口令的,应通过市电子印章系统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合法的身份材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应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领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原有商事主体电子印章自动失效:
(一)商事主体类型变更、名称变更、负责人变更;
(二)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相关密钥泄露;
(三)商事主体电子印章及其存储设备损坏、被盗或遗失的;
(四)其他情形引起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二十条 商事主体应在其电子印章所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通过市电子印章系统申请证书更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应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商事主体电子印章:
(一)单位注销或者撤销合并;
(二)实物印章失效;
(三)其他情形引起商事主体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换领、注销的,应提供单位或者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和授权材料。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市电子印章系统应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符合相应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市电子印章系统应采用具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证的商用密码产品和许可的密码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电子印章系统应具备可靠的数据传输、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电子印章系统密码方案应当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性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使用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的,应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使用等,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伪造、变造、冒用、盗用商事主体电子印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等非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商事主体电子印章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可视化表现形式,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的图形化制作数据。
(二)数字证书:也称公钥证书,由证书认证机构(CA)签名的包含公开密钥拥有者信息、公开密钥、签发者信息、有效期以及扩展信息的一种数据结构。按类别可分为个人证书、机构证书和设备证书,按用途可分为签名证书和加密证书。
(三)签名密钥:非对称密码算法中用于实现数据机密性的私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同时废止《深圳市商事主体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深市监规〔2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