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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8-10-19 00:00字号:     政策咨询

深市质〔2018〕476号

委属各单位: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拟定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已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九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2018年9月30日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一、处罚条款

  第一百零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食品安全相应级别的公示牌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定性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将食品安全相应等级的公示牌在生产场所公示

  实施标准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罚款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五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②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③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罚款;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②隐匿、销毁涉案物品,伪造证据的;

  ③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式阻挠、干涉执法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

  ①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处罚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关措施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案件定性

  食品生产者经营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食品安全临时控制措施的通知后,未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关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因情况紧急、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食品安全临时控制措施的通知后,未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实施标准

  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裁量:

  (1)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①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②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七万五千元罚款;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罚款:

  ①以暴力、威胁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阻挠、干涉执法的;

  ②隐匿、销毁涉案物品,伪造证据的。

  (3)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②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三、处罚条款

  第一百零八条 除食用农产品个体摊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外,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内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前款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具备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案件定性

  除食用农产品个体摊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外,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具备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实施标准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五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②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③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④拒不采取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罚款: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②以暴力、威胁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阻挠、干涉执法的;

  ③拒不采取改正,导致后果扩大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

  ①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②初次违法,且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四、处罚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或者追溯体系未正常运行;

  (二)列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未按照食品电子追溯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电子追溯体系。

  案件定性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未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进货查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其他列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未按照食品电子追溯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电子追溯体系。

  实施标准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①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②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③拒不采取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罚款: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②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式阻挠、干涉执法的;

  ③拒不采取改正,导致后果扩大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

  ①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处罚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留样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案件定性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留样

  实施标准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五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②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③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④拒不采取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罚款: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②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式阻挠、干涉执法的;

  ③拒不采取改正,导致后果扩大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

  ①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六、处罚条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形成书面记录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案件定性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形成书面记录

  实施标准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①以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②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③拒不采取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罚款: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②拒不采取改正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

  ①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七、处罚条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未按时将年度自查报告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案件定性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列入本条例第四十五条重点监督对象的食品生产者经营未按时将自查报告经第一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签署后,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实施标准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①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②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③拒不采取改正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罚款: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②拒不采取改正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

  ①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八、处罚条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发现生产经营条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案件定性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者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实施标准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②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③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①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式阻挠、干涉执法的;

  ②拒不改正,导致后果扩大的。

  处罚条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自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本地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备案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定性

  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自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本地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需要建立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未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实施标准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罚款:

  ①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②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③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④拒不采取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罚款:

  ①以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式阻挠、干涉执法的;

  ②拒不采取改正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

  ①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九、处罚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罚款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案件定性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罚款处罚的,第一责任人也要受到罚款处罚

  实施标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罚款,罚款金额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①两年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②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③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⑤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⑥隐匿、销毁涉案物品,伪造证据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①尚未造成人身损害;

  ②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食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十、处罚条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未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罚款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案件定性

  食品安全管理员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未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实施标准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处罚款,罚款金额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裁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①两年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②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③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⑤隐匿、销毁涉案物品,伪造证据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款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①受他人胁迫、诱骗等;

  ②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④主动消除或减轻食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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