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法字〔2012〕12号
各分局,市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市局总结了前一阶段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经验,对原制定正在试行的涉及市场规范管理、公平竞争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价格监督检查的六类别63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统一进行了修订。现将第一批修订后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是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规范和确定处罚档次,在一般情况下,划分为重、一般、轻三个档次,每个档次明示列举若干种情形,各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实施。
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仅限于法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对减轻、免除行政处罚并不作规定,对需要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或案情特殊,确实需要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之外确定处罚档次的,执法单位应依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深市监法字〔2011〕9号)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明示列举的各种情形,是根据现阶段实践经验而归纳的,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行政违法行为往往变化多样,各执法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意见,不断总结经验,并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反馈,市局将适时组织修改完善。
四、市局原印发的涉及本通知六类别63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文件(见附件2)自本通知下发后废止,终止执行。下一步,我局将对其余尚未修订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进行修订并分批下发。对未修订的实施标准(试行),请各单位仍按原文件规定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
2.关于废止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系列文件的目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