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

深市监坪撤字〔2026〕第35号

当事人:三合聚元(深圳)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K5M5W059

住所: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兰景北路68号深宇科技园区C栋1103

法定代表人:张倩

成立日期:2026年1月5日

根据申请,本局于2026年1月5日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经营主体设立登记一案予以受理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5日向我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含有虚假“中色国际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身份信息的申请材料取得我局于2026年1月5日核准设立登记,于2026年1月19日被我局受理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关于不法分子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工商登记事项调查及撤销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北京市公安局公章备案印鉴留存卡》复印件、微信公众号“首都治安微提示”《实物公章备案查询结果》截图,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受理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我局对当事人原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我局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杰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我局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告知书》(深市监坪撤告字〔2026〕第3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设立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26年1月5日经核准的设立登记(备案)事项。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决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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