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告知书

深市监宝撤告字〔2025〕第279号

当事人:深圳市辉天美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5QU7D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安大道共乐路共乐商业楼三层307

法定代表人:黄文亮

成立日期:2016年04月07日

由我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经营主体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06月27日向我局申请商事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存在冒用黄文亮身份信息,在未经黄文亮本人同意及不知情的情况下,担任你单位2017年07月14日商事变更登记(或备案)申请后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一职,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商事变更登记(或备案)的违法行为,于2025年07月02日被我局受理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黄文亮向我局提交的《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申请表及承诺书》、《非本人办理数字证书证明》、我局对你单位原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我局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公示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网页信息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商事变更登记(或备案)许可的情形。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拟撤销你单位深圳市辉天美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5QU7D)于2017年07月14日核准的商事变更登记(或备案)。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周先生、谭先生 联系电话:0755-27899975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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