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
深市监南撤字〔2026〕第184号
当事人:深圳市帅捷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CJTXQ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人民北路洪湖大厦1502
法定代表人:李少帅
成立日期:2017年7月14日
经查,当事人向本局申请深圳市帅捷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冒用了胡晓婕的个人身份信息,以提交虚假材料手段取得本局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核准设立登记许可,于2025年6月6日被本局受理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当事人登记信息及2017年7月14日设立登记档案。
2、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支行发来的《个人数字证书非本人办理的证明》和司法鉴定意见书。
3、2025年12月19日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开展调查的笔录、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冒用他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属于以虚假材料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告知书》(深市监南撤告字〔2025〕第4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设立登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以提交虚假材料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7年7月14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2月03日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