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告知书
深市监南撤告字〔2025〕第29号
当事人:深圳市森成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3MR0N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琳
成立日期:2016年03月08日
由我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经营主体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假冒“张琳”本人签字的虚假申请材料取得2016年04月08日的变更登记,于2025年05月30日被我局受理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当事人登记信息及2016年04月08日变更登记档案。
2、申请人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2025年5月23日出具的证明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提交的《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申请表及承诺书》。
4、《询问通知书》短信发送记录;
5、2025年06月25日当事人登记住所的现场调查笔录、照片。
经调查,你单位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请书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提交虚假申请登记材料,构成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利害关系人以商事主体登记或者备案时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住所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为由,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商事主体登记或者备案的,商事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备案。”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2016年04月08日变更登记。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梁钧、陈永强 联系电话:0755-26868343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03日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