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础上对强制注销制度进行了细化:
一是明确“满3年”的起算时间点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
二是明确公告期内有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
三是规定对被强制注销的公司进行特别标注。
2024年07月24日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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