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变更、注销流程和此前无差别,按照正常申报即可。
2024年07月24日
清算组除了董事,可以添加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的其他人员。对于清算组的人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限制。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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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在2024年7月1日以后重新填报,下载新的申请表、章程等PDF文档签名后提交申请。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的内容较多,特别是设立登记,变更出资期限、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等申请材料需做相应调整,7月1日前填报资料下载的PDF文档可能会不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要求。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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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备案业务,涉及修改章程内容的,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提交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章程。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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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登记时,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等实缴出资材料。对于新章程模板中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第四十八到五十条规定的相关内容,意思是股东出资应当履行好出资义务,如实作价。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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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置审计委员会,至少应设置一名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份公司必须安排人员行使监事、监事会职权。股份公司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可以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或者监事会,第二种情形是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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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的三年过渡期内,公司均可以调整出资期限至5年内,最长的5年出资期限从办理出资期限变更之日起算,最晚不能超过2032年6月30日。即如果2024年7月1日变更,设置五年,就在2029年7月1日之前缴足;那如果2027年7月1日变更,设置五年,就是在2032年6月30日之前缴足。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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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无“执行董事”的概念。根据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设一名董事的,即为执行董事,其是根据董事人数定的。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一名董事或者董事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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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也可以不设经理。不论是否设经理,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设置一个董事或者成立董事会。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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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董事成员变动备案,没有要求必须修改章程。但是如果涉及章程中对于董事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方式修改的,例如设一个董事修改为设董事会,应当修改章程。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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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存量有限责任公司设有监事会或监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按照监事成员变动备案办理,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决议决定。因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对公司原有组织机构的设置作调整,需修改章程内容,因此还需要办理章程内容变动备案,提交新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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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行根据实际决定是否设置审计委员会,可以在章程中明确设置该组织机构以及产生方式等内容。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必须先设置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成员组成,行使监事、监事会职权。所以设置了审计委员会的,不设监事或者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无人数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需三人以上。目前,申请人可以在系统中标记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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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存量公司)办理监事变动备案的,按照原章程规定的要求办理监事成员的变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存量公司设有监事会或监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按照监事成员变动备案办理,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决议决定。因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对公司原有组织机构的设置作调整,需修改章程内容,因此还需要办理章程内容变动备案,提交新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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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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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规定未实缴的公司不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清算,应清理债权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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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第一种情形是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二种情形是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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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经理中的“经理”仅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的“经理”,不包括“副经理”。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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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董事会的,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没有要求必须为“董事长”,可以为其他的董事成员,法定代表人可由其他董事成员担任。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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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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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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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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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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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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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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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应当确保上述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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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该系统上公示实缴出资情况。实缴情况如果通过年报系统填报即时信息(https://jg.amr.sz.gov.cn/annualpc/?platform=SJ#/),年报系统会自动同步相关信息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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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办理登记时,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等实缴出资文件,只有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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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存量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期限设置了3年过渡期和5年的认缴期限,股东可以在最长8年的时间内从容、理性地履行出资义务;其次,股东可以通过实物、知识产权、股权等非货币方式履行出资义务;第三,股东可以通过减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减轻实际出资负担。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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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均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调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期限,需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出资期限,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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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没有规定认缴期限。之所以有此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安排,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了授权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授权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决议发行股份,快速高效筹集资金,而采用认缴制将无法实现授权发行快速筹集资金的目的。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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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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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存量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存量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5年或者已缴足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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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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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制度主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不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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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2027年6月30日前需要全额缴纳股款。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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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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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公司即2024年7月1日施行前设立的公司也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的过渡期内,修改公司章程,将出资期限调整为5年内,并在过渡期内办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备案。具体就是2027年7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5年,可以不调整出资期限。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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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减资,目前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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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基础上对强制注销制度进行了细化:
一是明确“满3年”的起算时间点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
二是明确公告期内有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
三是规定对被强制注销的公司进行特别标注。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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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无限制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独资设立多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也能作为股东独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无数量限制。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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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2024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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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印发后,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企业登记工作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业务培训,完善实名验证技术,从源头切实防范企业被冒名登记的问题,进一步解决企业在被冒名后遇到的实际困难。市场监管总局将结合《公司法》的修订,加强对企业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增强申请人依法办理登记、提交真实材料的意识,明确其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办理登记。通过《规定》的落实,进一步提升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水平,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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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之一,构建成熟规范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目前相关法律制度规则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出现一些不法分子伪造他人身份证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假冒知名企业特别是国企央企,将其虚假登记为股东的现象,严重侵害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企业合法权益。为有效防范查处假冒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在广泛征求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单位以及各行业企业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规定》。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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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股东投资人核验要求,确保企业身份真实。《规定》坚持预防第一的理念,特别规定企业作为股东、出资人的,应当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自然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进一步确保办理登记业务的企业身份真实。
(二)加强市场监管同国资监管部门信息核验比对,强化国有产权出资管理。为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共享机制。登记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登记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等手段查验比对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信息查验比对不一致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完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规范了工作流程。《规定》明确,登记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处理。对确属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企业登记等决定。
(四)严格对虚假登记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强化了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规定》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标明其代理身份,对于中介机构多次从事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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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针对实践中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资企业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蔓延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聚焦事先预防、全程控制、违法行为查处、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加强身份核验、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程序、对已立案查处的企业不予登记、严惩不法中介违法行为等制度措施。
针对企业身份被冒名的问题,《规定》提出当事人为企业的,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自然人应当进行实名验证,从源头进一步防范企业被他人假冒的问题。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行为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规定》明确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企业登记等决定。
针对部分冒名登记企业持续对外投资扩张的问题,《规定》明确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涉嫌假冒企业登记已被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假冒企业的相关登记申请经审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防止违法企业扩大对被冒名企业的不法影响。
针对部分中介代理协助或教唆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不法行为,《规定》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标明其代理身份。不得教唆、编造或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中介机构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假冒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规定》明确登记机关收到调查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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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企业名称权利救济渠道;第四十九条明确了企业名称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企业名称使用中,可能出现名称近似、公众混淆等涉嫌侵权的情形,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通过行政途径或者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一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二是向行政机关申请查处侵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对企业名称保护有相关规定,企业名称权作为人格权,在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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