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质公告〔2017〕3号
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即日起,我委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将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则自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再送达行政复议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载来源:
转载时间:2024-08-01
转载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