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破解商事制度改革后面临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市场监管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大量商事主体与有限 执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潜在的社会风险与相对落后的监管机制手段之间的矛盾,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胆创新,着力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取得阶段性成果。
▶▶成果之一:创新监管方式制定出台信用监管工作规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事主体信用监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日前正式印发实施。
《暂行规定》填补了信用监管无章可循的空白,实现了商事登记监管制度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管制度有效衔接,形成覆盖登记监管、广告、市场规范、商标、电子商务、质量、特设、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等各项职能监管制度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
▶▶成果之二: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
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牵头起草,联合市委宣传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贸信息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教育局等28个部门联合制订研究的《深圳市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有望于近期签发实施。这将是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构建商事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力举措。
《备忘录》在梳理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共整合形成了三大类33项具体措施,明确了联合惩戒的范围、对象、惩戒措施、责任部门,规定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和信息反馈通报机制。《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既包括了失信的商事主体,也包括了对商事主体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自然人。
▶▶成果之三: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张网”建设
构建商事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实施商事主体信用监管,是解决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问题的重要举措,其实现的基础是建设完善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及公示平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着力打造覆盖全市各政府部门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及公示平台,目前已起草《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及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即将报市政府审议。
我市将充分利用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改造升级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深圳),同步开发深圳企业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平台以及数据处理平台,整合各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全市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深圳)。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将各部门涉企信用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对外公示,形成覆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商事主体的全方位信息。通过各部门统一信息归集公示,加强协同监管,落实失信惩戒,为构建全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深圳商报》2017-3-5第A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