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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事登记系统境外人士实名认证的通告

来源:日期:2024-04-24 16:17字号:    

深市监通告〔2024〕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为进一步落实登记管理法规对实名认证的要求,完善实名认证规则、防范冒用登记、保护企业公众合法权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要求,自2024年4月23日起,将在商事登记系统增加境外人士实名认证方式,具体通告如下:

  一、境外人士实名身份证件类型

  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华侨护照(不包括外国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自然人。

  二、境外人士实名业务类型

  涉及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公告公示。

  三、境外人士实名职务类型

  (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四、其他要求

  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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