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公告〔2018〕5号
经本局各辖区局立案调查一批长期停业未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案件,现已调查终结。该批个人独资企业因未依法报送2015年度、2016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且未报税,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辖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吊销该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请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www.szmqs.gov.cn)、“深圳信用网” (网址:http://www. szcredit.org.cn ) 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个人独资企业公告名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