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质宝市公告[2018] 37号
根据深圳市国税局《关于提请吊销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函》(深国税函﹝2017﹞499号),所列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经深圳市国税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吊销该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因该批个体工商户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文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八条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述拟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的名单请在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www.szmqs.gov.cn)、“深圳信用网” (网址:http://www.szcredit.org.cn) 查询。
本局听证联系电话:27836135
附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拟吊销不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名单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