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2017〕1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工商部门工作部署,我局决定于2017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17年8月至11月底。
二、抽查对象
在全市已注册登记的商事主体范围内,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选检查对象。
三、抽查内容
(一)年度报告信息公示情况。检查商事主体已报送的2016年度年报信息的真实性。
(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检查企业当前是否存在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即时信息,以及已公示的即时信息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
四、检查方式
各辖区监管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对抽查对象公示信息实施审查,或由监管人员直接对抽查对象公示信息实施检查。
(一)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审查
专业机构依委托向抽查对象获取公示信息审查所需的章程、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抽查对象公示信息进行审查,形成《专项审计复核报告》并移交辖区监管单位。完成审查后,专业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抽查对象反馈公示信息审查情况。
监管人员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复核报告》,结合相关检查情况,填写检查记录表,形成检查结果。
(二)监管人员直接实施检查
监管人员向抽查对象获取检查所需材料,直接对其公示信息实施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形成检查结果。
五、商事主体配合检查的义务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依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1、拒绝监管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2、拒绝向监管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3、不如实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4、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相关事项说明
(一)监管人员、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工作证件(或身份证件)。商事主体对未出示相关证件、身份不明的来访人员,应审慎对待,谨防不法分子以欺诈手段获取商事主体内部信息。
(二)商事主体可通过手机微信软件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或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zmqs.gov.cn),登录商事主体年报系统后,查看系统提示信息,确认是否被抽选为检查对象,了解监管单位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信息。
(三)监管单位对抽查对象公示信息实施检查后,检查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址:http://gd.gsxt.gov.cn)向社会公示。
(四)商事主体对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进行咨询或申诉,可拨打热线电话12315。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