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质公告[2017]1号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为此,我委已在官网http://www.szmqs.gov.cn/商事主体登记注册栏目开放打印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的功能,登记经办人登录账户即可打印加盖登记部门电子印章的变更(备案)通知书。此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在其他单位办事的证明文件,我委所有办事窗口不再打印发放此类通知书,也不对经办人自行打印的通知书加盖实物印章。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