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质公告〔2016〕14号
为了建设诚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和明确我市商事主体联系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企业联系人登记办法》。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12月23日前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纸质件请寄至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海松大厦A座3A01深圳市企业注册局;电子邮件请发送至zcfj@szaic.gov.cn)。
联系人:冯培芝、杨蕾;联系电话:82714149、83255840。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16日
深圳市企业联系人登记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设诚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和明确我市商事主体联系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深圳市内设立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定义 企业联系人是指由企业指定并在商事登记机关备案的,负责本企业法律文件接收等工作的自然人或者机构。
第四条 登记机关 企业应当设一名联系人,企业联系人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姓名、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企业联系人发生变动时,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备案。
第五条 管理机关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联系人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产生方式 企业联系人由企业股东(投资人、主管部门)任命,企业对企业联系人任命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任职资格 企业联系人可以由本企业高管或员工兼任,也可以由商务秘书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自然人担任企业联系人的,必须在深圳有住所。
机构担任联系人的必须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并且需要委派一名自然人代表从事具体事务,该代表需要在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职责 企业联系人应当承担联络公司的责任。主要职责为接收法律文件、受托办理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协助信息公示等。
第九条 义务一 企业联系人如果与企业失去联系,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商事登记机关。
第十条 义务二 企业联系人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真实的材料,并对企业尽到勤勉忠诚义务。
第十一条 送达 企业联系人在商事登记机关备案的联系地址可以视为企业的送达地址之一,法律文书送达企业联系人即可视为已送达公司。
第十二条 协议签署 企业联系人应当与所任职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罚则 企业联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企业联系人及其委派代表不得再担任其他企业的联系人和高管,商务秘书公司不得再办理新商事主体入驻业务。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告知其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内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公司以及上述商事主体的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生效条款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