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质公告〔2015〕4号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高商事登记工作效率,完善商事主体名称登记管理机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激发市场活力,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列明在企业名称中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情形和字样,并在申报登记系统内做必要限制。申请人登录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www.szscjg.gov.cn),在不违反《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中禁止性规则或符合限制性规则的前提下,向商事登记机关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后即可使用。原则上申请人在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一并申报企业名称,无须预先申报,但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设立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的,仍保留名称预先申报制度。
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适用于全市企业(含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申报业务。依规定需报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的名称预先核准业务暂不纳入此次名称自主申报登记范围。
三、原则上商事登记机关不再核发名称证明文书,公众、社会组织、政府机关等可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深圳信用网及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查询比对名称自主申报登记信息,上述系统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信息验证比对服务。
四、为确保系统衔接顺畅,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定于2015年6月29日起试运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系统,原企业名称登记系统停止服务,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制度。
五、本公告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咨询电话:12345。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