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公告〔2015〕4号
为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登记条件,深入推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根据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取消实收资本备案事项。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局取消实收资本备案,在商事登记簿中不公示实收资本事项。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商事主体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我局也不再办理实收资本备案。
二、公司自行公示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其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登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szscjg.gov.cn)“企业公示信息填录”系统自行填报相关信息。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填报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出资的相关信息。
公司对其填报注册资本实缴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查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等相关信息,可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中“商事主体年报信息及企业公示信息”栏目查询。
四、 本公告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12345。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