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本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amr.sz.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派出机构设置及职能等情况。
(二)机构领导。主要包括:本机构领导工作分工等。
(三)规范性文件及解读文件。主要包括:与本机关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解读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四)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年度信息公开报告;通知公告;执法监督信息等。
本部门编制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amr.sz.gov.cn/)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s://amr.sz.gov.cn/。
本机关还将采取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
2、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申请方式
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行政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书面申请
①当面申请。申请人向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交申请。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②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本行政机关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申请地址:https://amr.sz.gov.cn/)。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2、申请填报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行政机关确定的信息内容的提示,请不要附带与政府信息公开无关的事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行政机关将根据申请内容转至相应承办单位予以办理,并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及处理流程图(附件2、3)。
本行政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4、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机构:本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9:00-12:00 14:00-18:00(工作日)
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博闻路4号
邮编:518107
联系电话:0755-88658907
四、监督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机关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话:0755-12345。
附件: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2.公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法人或其他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