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宝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amr.sz.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职能情况;派出机构设置及职能等情况。
(二)机构领导。主要包括:本机构领导工作分工等。
(三)规范性文件及解读文件。主要包括:与本机关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解读文件;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四)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年度信息公开报告;通知公告;执法监督信息等。
本机关编制的《宝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部门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 amr.sz.gov.cn)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s://amr.sz.gov.cn)。
本机关还将采取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宣传栏、区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益,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的信息内容的提示,请不要附带与政府信息公开无关的事项。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还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或复制《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以上方式申请的,应一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依法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公民、法人及其组织依申请从本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合法用于自身需要,不用于商业用途。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机构:本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9:00-12:00 14:00-18:00(工作日)
办公地址:宝安区42区翻身路75号
邮编:518101
信息公开联系电话:23093254
四、监督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 0755-27836021,地址:宝安区42区翻身路75号,邮编:51810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
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五、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2、法人或其他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公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