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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2-01-29 16:58字号:    

深市监联〔202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深圳市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1〕50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2021年度医药行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专业

  我市2021年度医药行业职称分为卫生与工程两个系列。其中卫生系列包含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药学专业包括在非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含检验、养护、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项目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药学专业包括在非医疗机构从事中药研发、生产、经营及技术管理(含检验、鉴定、养护、加工炮制、在培养殖、调剂、审评、认证、质量管理、购销)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工程系列包含制药、医疗器械两个专业。制药专业包括从事制药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研发及标准化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医疗器械专业包括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技术、质量、设备、安装维修、研发及标准化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每个系列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其中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对应为:药士或中药士、药师或中药师、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副主任药师或副主任中药师、主任药师或主任中药师;制药和医疗器械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对应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二、职称评审机构

  卫生系列药学、中药学专业初、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由深圳市药学(含中药)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药学、中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深圳市药学(含中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

  工程系列制药专业初、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深圳市制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医疗器械专业初、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统一部署开展。详见《关于开展深圳市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1〕50号,http://hrss.sz.gov.cn/xxgk/qtxx/tzgg/content/post_9477892.html)。

  三、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我市2021年度医药行业初、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学历资历、工作能力(经历)、业绩成果等)按照《广东省医药行业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和《广东省医药行业制药和医疗器械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1、附件2)执行。

  资历年限、申报材料时段计算方法如下:

  自2021年度起,对评审取得的职称,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在2022年4月取得2021年度中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22年1月1日起算,到2026年12月31日满5年)。其申报材料时段计算方法跟资历年限计算方法一致。

  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2018年3月取得2017年度职称,申报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17年1月1日起算,到2021年12月31日满5年)。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8月3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例如:申报人2018年3月取得2017年度职称,申报2021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其职称申报材料时段起算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截止时间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二)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要求,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继续执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的规定。

  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执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的规定。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依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文件精神执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文件精神执行。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

  (三)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

  (四)所提交的论文著作要求是获得现职称以来公开发表的,获现职称之前发表的或者与申报专业不相关的不得填报提交;申报人仅填报提交最能代表自身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的论文著作,原则上按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论文著作条件”规定的低限篇数填报提交。若所提交论文被中国知网(www.cnki.net)、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www.wanfangdata.com.cn)、中国期刊网(www.chinaqking.com)、龙源期刊网(www.qikan.com.cn)、网站收录的,需同时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该篇论文在其中一个网站的网址链接。

  (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2021年度职称评审只需提供2021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六)专业技术人才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及粤人社规〔2020〕33号文规定执行。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

  (七)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凭省外(中央单位)职称(特指非广东省各级职称管理部门核准的职称),可在我市按规定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的,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申报职称重新评审。

  原省外(中央单位)职称在2013年10月前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和审核证明;未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以及评审表或发证机关印发的任职资格审批文件。未上传的或上传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申报。

  其中以下省外(中央单位)职称属于不予认可的情形,不能用于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

  1.根据国家规定必须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职称,有关部门违反国家全国统考规定通过当地自行评审、自行组织考试等方式核发的职称证书。

  2.参加全国职称统考,但有关部门为申请人自行发放的职称证书(非国家统一样式证书)。

  3.取得职称证书核发地、核发时间与申请人实际工作所在地、实际工作经历不一致,又未能提供有效说明的。

  4.在广东工作期间,未经市、省两级职称管理部门委托,取得的省外职称证书。

  5.申报人在取得职称时为公务员身份的(从事刑事侦察、技术侦察、审计、会计工作的在编国家公务员除外)。

  6.不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评审机构核发的职称证书。

  7.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核发的职称证书或聘任证书,其专业技术职务层级和名称不符合国家职称规范的。

  8.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八)申报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按照《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执行。

  (九)申报人社保缴纳单位与申报单位(除人才中介外)不一致,需要提供上传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在深工作一年以上,以深圳的社保缴纳记录为准,申报2021年度职称评审需由单位为申报人缴满一年(自2021年1月1日起算)社保。

  四、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单位申请用户

  用人单位登陆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申请单位用户(已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注册深圳人社局社会统一用户或已注册广东政务服务网用户的,无需重新申请,可使用既有账号)。申报者亦可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人才中介机构代为申报。

  个人用户提交申报,审核单位默认为社保缴纳单位。如果审核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请联系业务审核单位将个人加入单位预审人员名单。

  (二)个人填报信息

  申报人使用个人用户和密码登录系统,按照系统引导提示如实填报信息,并上传个人证件照片(此照片将用于资格证书,要求jpg格式,注意非JPG格式;底色为蓝色或红色,禁止使用白底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50K)和相关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申报材料扫描件。

  申报人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保证所填信息和所上传材料真实、可靠、可溯源。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的“一票否决”,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通过的结果或撤销已获得的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三)用人单位审核

  用人单位在系统对申报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对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填写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意见要求对申报人水平、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字数不少于150字)。审核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管理责任制。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进行评前公示

  审核完毕后,用人单位在系统打印《2021年度推荐申报职称评审人员公示名单》、《职称评审申报人情况登记表》及申报材料,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用人单位在系统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

  (五)受理评审申报

  用人单位在系统填报评前公示意见,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若需要送主管部门审核的,将相关情况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六)缴纳评审费用

  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评委会办公室在系统生成评审费用缴纳通知书,申报人或用人单位自行在系统打印缴费通知书,按照通知书说明缴纳评审费用。缴费状态将会在系统实时更新。申报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缴费,未按时缴费的申报人将不予提交评委会评审。

  2021年度医药行业职称评审费用按照《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1.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费:720元/人(高级评审费580元/人、答辩费140元/人)。

  2.申报中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

  3.申报初级职称评审费:280元/人。

  4.部分专业系列需对申报人的论著进行鉴定的,另收每人200元的论著鉴定费。

  (七)组织评审答辩

  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组成评审专业组审核申报人材料和实行面试答辩,申报高级职称的须参加答辩。答辩内容为自我陈述、专家提问专业问题(主要是工作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两部分),时间一般控制在每人15-20分钟,答辩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另行提前以手机短信通知。答辩人可准备自我简述PPT,收到答辩具体时间通知后可将PPT(邮件备注申报职称资格和姓名)提前5天同时发至邮箱yyzc@mail.amr.sz.gov.cn申报人不按要求参加面试答辩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评审专业组形成审核意见后须报评审委员会集体表决通过。

  (八)进行评后公示

  申报人员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须按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评后公示材料,组织评后公示,公示时间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录入公示情况和单位意见,并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后公示情况表》,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九)做好评后工作

  评委会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按规定将评审情况先后报评委会主管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我市职称评审主管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申报人可自行登陆申报网站自助查询评审结果,2021年度评审取得职称人员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申报人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本人电子职称证书。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五、申报安排

  (一)受理时间:2022年1月30日至2月28日。2月28日24时前,申报人须在系统中将申报材料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在此时点前,未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申报记录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申报受理后,申报人须按时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 2022年3月7日。

  (二)申报方式:申报人须登录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点击“组织市属评委会开展评审并核准通过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申报。

  (三)咨询电话:0755-83549370、0755-83549350。

  (四)受理地址:深圳市北环大道1024号605室。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国家、省、市现行职称评审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医药行业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广东省医药行业制药和医疗器械专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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