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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9-06-04 00:00字号:    

深市监规〔201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深圳标准专家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5月28 

  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标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深圳标准专家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从事标准制订、实施、监督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标准化专业人才。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由市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管理的专家人才库。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科学管理、广泛参加、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聘任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热爱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知识、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或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熟悉掌握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有较强的标准制订、修订、评审、标准化科研、标准化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三章 申请和入库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专家本人可直接提交申请材料,也可由单位征得专家同意后推荐。申请表格填写完整后报送市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备选专家,由市主管部门结合深圳标准工作需要进行遴选,经社会公示后聘任并予以入库。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可以参加以下活动:

  (一)参与研究和起草深圳标准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规划、计划;

  (二)参与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等各类标准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参与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指导、评估及验收等工作;

  (四)参与地方标准的起草与评审工作;

  (五)参与有关标准培训、宣贯、国际国内交流和研讨活动等。

  第九条 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情权;

  (二)专家参与评审类活动时的表决权和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的权利,以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并拒绝在不符合本意的结论上签字的权利;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聘请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的权利;

  (四)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标准项目评审活动,按时提供公正的评审意见或结论;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结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三)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承担的评审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及时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

  (四)与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回避;

  (五)从事评审相关工作时,不得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经聘任入库的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在聘任期内,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 专家聘任期届满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对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专家愿意续聘的,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重新聘任;复审未获通过或不愿续聘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将予以解聘,并通知到其所在单位及本人:

  (一)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条件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四)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等行为次数达3次以上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六)两年内无故不参加专家工作会议和不承担专家工作的;

  (七)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八)其他依法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原因。

  第十五条 解聘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再以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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