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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报道:深圳首创商事主体除名制 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

来源:日期:2020-11-11 16:56字号:    

  11月10日,记者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近期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核通过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中对商事主体创设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以此消除“僵尸企业”“失联企业”“虚假登记”企业,此举为全国首创。新规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在最新修改发布的《若干规定》中明确,针对近年市场状况,深圳商事主体创设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以此消除“僵尸企业”“失联企业”“虚假登记”,从而优化营商环境。而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活动的,则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即可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不视为无照经营。

  据悉,《若干规定》中对商事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终止歇业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商事主体被除名后主体仍然存续,仍需办理清算、注销手续;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被责令关闭”“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依法被除名”的商事主体六个月内仍未办理申请注销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将其注销,该商事主体资格消灭。

  此外,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通企业注销瓶颈,此次还创设性地允许代位注销,规定因商事主体已经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或者其出资的企业无法办理相关登记的,可以由该已经注销商事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投资主体代为办理;因非商事主体已经撤销或者注销导致其管理或者出资的企业无法办理相关登记的,可以由该已撤销或者注销非商事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上级主管单位代为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深圳市场监管局还全国首创“歇业登记”制度。受疫情影响,部分商事主体因疫情等因素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其中有一些仍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待情况好转后仍可以重新经营。为了让企业攒足力气恢复生产,同时节省维持成本,保持经济发展内在活力,为此全国首创了“歇业登记制度”。除此外,《若干规定》还将在“一照多址、一市一照”;全行业保护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简化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登记等方面推出实在政策,全力优化营商环境。

  《晶报》2020-11-11第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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