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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0-05-15 00:00字号:    

深市监规〔2010〕10号

各电梯生产单位(包括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等行为,根据新修订法规和新制定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规范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等行为,保证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等行为的单位(统称电梯生产单位)。”

  三、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电梯生产单位年度遵章守法的总分为100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安全监管中确认违章的,则扣除相应分数。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30分、20分、10分、5分四种。”

  四、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至12月31日为一个扣分周期,每个扣分周期内违章扣分累计计算。每个扣分周期内所余分值大于70分者为合格,小于或等于70分者为不合格。”

  五、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全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对电梯生产单位监督检查和扣分、对被扣分人进行约谈及通报、接受被扣分人的投诉)。”

  六、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实施对在本辖区工商注册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监督检查及扣分工作。”

  七、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超越许可范围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电梯的;”

  八、第五条第六项修改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开展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活动的;”

  九、第五条第十项修改为:“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

  十、第六条第七项调整到第五条第十二项,并修改为:“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检验(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到本单位业务量8%的。”

  十一、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重伤或困人事故隐瞒不报的;”

  十二、第七条第十五项调整到第六条第七项,并修改为:“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检验(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到本单位业务量3%的;”

  十三、第六条第八项修改为:“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现场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十四、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未制定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现场不能提供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的;”

  十五、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未在设备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的;”

  十六、第七条第六项修改为:“对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电梯,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或者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未在6个月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的;”

  十七、第七条第十项修改为:“施工方案与本工程内容不符,或者施工方案未按照深圳市《电梯安装改造大修工程施工方案编制规范》(SZDB/Z 20-2009)编制的;”

  十八、第七条第十一项修改为:“维护保养项目低于《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要求的;”

  十九、第七条第十二项修改为:“使用单位未在轿厢内张贴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和电话,维护保养单位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维修值班电话在连续10分钟内无法接通的;”

  二十、第七条第十三项修改为:“维修或者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单台故障率达到3次/月以上(人为故障除外),被电梯用户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二十一、第七条第十四项修改为:“因维护保养单位责任造成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年检有效期过期1个月以上的;”

  二十二、第七条增加一项,为第十五项,修改为:“所维护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二十三、第七条第十六项修改为:“未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实施处理的。”

  二十四、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维修保养合同到期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解除维修告知手续的;”

  二十五、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电梯使用单位存在未张贴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未书面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改正,或者电梯使用单位自收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未改正、未立即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报告的;”

  二十六、第九条修改为:“电梯生产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各辖区分局具体实施。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可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七、第十一条修改为:“ 违章扣分表格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扣分表格应列明扣分原因、扣分值、违章地点、时间、被扣分单位、整改期限等内容。”

  二十八、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执行扣分时,扣分表格一式两份,由被扣分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一份由实施扣分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录入档案并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另一份交被扣分单位。”

  二十九、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确认,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应记录有关情况并实行留置送达。”

  三十、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扣分单位对扣分有异议的,可自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扣分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提出书面申诉。”

  三十一、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扣分的调查取证情况存在争议的,由实施扣分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查实确属证据不足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被扣分单位。”

  三十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生产单位扣分分值已满20分的,应以通知形式书面告知电梯生产单位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训诫。”

  三十三、第十七条修改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每年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通报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不合格单位名单。”

  三十四、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电梯生产单位在一个扣分周期所余分值在60-70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3个月内整改。”

  三十五、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一个扣分周期内所余分值不足60分或者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值超过30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6个月内整改。”

  三十六、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整改完成后,该单位的整改情况必须经过整改复查,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法规培训和考核。”

  三十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做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二○一○年五月七日

  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规范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等行为,保证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等行为的单位(统称电梯生产单位)。

  第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年度遵章守法的总分为100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安全监管中确认违章的,则扣除相应分数。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30分、20分、10分、5分四种。

  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至12月31日为一个扣分周期,每个扣分周期内违章扣分累计计算。每个扣分周期内所余分值大于70分者为合格,小于或等于70分者为不合格。

  第四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全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对电梯生产单位监督检查和扣分、对被扣分人进行约谈及通报、接受被扣分人的投诉)。

  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实施对在本辖区工商注册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监督检查及扣分工作。

  第二章    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细则

  第五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一)发生死亡2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书的;

  (五)超越许可范围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电梯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开展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活动的;

  (七)单位基本条件未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八)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九)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制造的产品的;

  (十)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

  (十一)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电梯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的;

  (十二)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检验(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到本单位业务量8%的。

  第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一)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重伤或困人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前未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的;

  (四)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将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交付使用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未办理备案,或者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未在一个月内申请换发新证的;

  (六)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重新取得许可继续从事制造活动的;

  (七)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检验(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本单位业务量3%的;

  (八)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现场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九)作业人员未取得具有相关作业项目的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无证上岗的;

  (十)单位档案管理不善,无相关工作记录,或者检查时未能在单位办公场所现场提供工作记录的;

  (十一)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未制定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现场不能提供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的;

  (十二)未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发生重伤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的;

  (三)设备出厂时,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四)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未在设备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的;

  (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少于2人,或无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检查员的;

  (六)对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电梯,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或者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未在6个月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的;

  (七)计量器具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有效期使用的;

  (八)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作业人员上岗未随身携带证件,或者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档案管理不善,缺少相关工作记录的;

  (十)施工方案与本工程内容不符,或者施工方案未按照深圳市《电梯安装改造大修工程施工方案编制规范》(SZDB/Z 20-2009)编制的;

  (十一)维护保养项目低于《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要求的;

  (十二)使用单位未在轿厢内张贴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和电话,维护保养单位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维修值班电话在连续10分钟内无法接通的;

  (十三)维修或者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单台故障率达到3次/月以上(人为故障除外),被电梯用户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四)因维护保养单位责任造成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年检有效期过期1个月以上的;

  (十五)所维护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十六)未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实施处理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工作记录填写不规范,存在缺项未填和冒名签字等行为的;

  (二)施工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三)因维护保养单位责任造成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年检有效期过期1个月以内的;

  (四)维修保养合同到期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解除维修告知手续的;

  (五)未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的;

  (六)电梯使用单位存在未张贴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未书面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改正,或者电梯使用单位自收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未改正、未立即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报告的;

  (七)电梯发生故障未能在现场及时修理完毕,未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及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

  第三章    违章扣分的执行

  第九条  电梯生产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各辖区分局具体实施。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可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督检查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证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执法证件。在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对违规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和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  违章扣分表格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扣分表格应列明扣分原因、扣分值、违章地点、时间、被扣分单位、整改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违章扣分应与对电梯生产单位违章行为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同步执行,并作为电梯生产单位业绩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第十四条  在执行扣分时,扣分表格一式两份,由被扣分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一份由实施扣分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录入档案并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另一份交被扣分单位。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确认,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应记录有关情况并实行留置送达。

  第十五条  被扣分单位对扣分有异议的,可自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扣分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提出书面申诉。

  对扣分的调查取证情况存在争议的,由实施扣分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查实确属证据不足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被扣分单位。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生产单位扣分分值已满20分的,应以通知形式书面告知电梯生产单位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训诫。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每年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通报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不合格单位名单。

  第四章    扣分管理

  第十八条  电梯生产单位在一个扣分周期所余分值在60-70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3个月内整改。

  一个扣分周期内所余分值不足60分或者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值超过30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6个月内整改。

  整改完成后,该单位的整改情况必须经过整改复查,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法规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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