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局接罗湖区检察院《工作函》称当事人开设的“罗湖某酒吧”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并引发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3年5月8日,我局联合罗湖区公安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开具询问通知书,同时向公安机关调取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当事人违法事实。
【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晚、2022年5月2日晚、2022年8月24日晚接待过未成年人孙某、曹某和赵某进入当事人开设的东门罗湖某酒吧入内饮酒。后续间接引发了孙某、曹某和赵某三名未成年人被轮奸、强奸的刑事案件。针对当事人违法接待未成年人饮酒这一情况,我局当即联合公安机关约谈当事人要求其守法经营,谢绝接待未成年人。通过约谈也使当事人认识到其在本案中的过错及放任未成年人饮酒可能导致的严重危害后果,并最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的严厉处罚。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入内饮酒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负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的管理义务,但当事人未尽其义务导致未成年人进入酒吧饮酒,间接引发了三名未成年人被轮奸、强奸的恶性案件,但考虑现实生活中,部分临界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没有明显的外貌性征区别,酒吧等经营场所亦无强制检查顾客身份证件的权利,客观上给酒吧辨别未成年人并禁止其入内造成一定困难。且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该酒吧有放任未成年人入内饮酒的主观故意。因此在本案的案件裁量中,选择处以中等程度的处罚,即警告+5万元罚款的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面临着更加复杂多变的成长环境,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方面该案反映了市场监管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加强酒吧等场所的检查和监督,防止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的场所,尤其是饮酒、吸烟等有害健康的行为,共同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该案也警醒酒吧行业经营者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顾客身份的核验和管理,不仅不能接待未成年人,更不能放任未成年人饮酒。
这个案例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如何有效地识别和阻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等场所、如何有效地收集和保存涉及未成年人的证据、如何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尊严、如何有效地协调和配合不同部门的执法行动。这些问题都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和解决,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执法的效率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