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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来源:日期:2023-12-25 16:59字号:    

  2022年1月1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局(以下简称深汕局)执法人员前往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深汕大道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是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发的销售中心。现场检查发现,销售中心公示有楼盘销控表,销控表采取行列方式用浅绿底黑字标明待售房源的面积、价格等,待售房源共计122套(其中38套居住类公寓、9套住宅、75套商铺),其余已售房源用红色进行标注。2022年2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销售中心进行检查,该公司行政主管陪同检查,现场核实发现居住类公寓销控表中904由2022年1月11日“已售”状态更新为“待售”;56套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标明“待售”状态的房源,在销控表中标红为“已售”状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56套标明为“已售”房源的认购书、预售合同和购房人付款凭据等材料。该公司行政主管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居住类公寓15套房源的认购书和付款凭据,无法提供其余41套房源的合法购房证明材料,并解释了居住类公寓9套房源作为员工宿舍的情况。

  【调查与处理】

  经查实,当事人开发于2019年12月6日取得预售许可证,2019年12月14日公开销售。截至2022年2月24日,现场楼盘销控表公示待售房源123套,与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待售房源比照,共有56套房源未销售但楼盘销控表公示为已售房源。经核实,其中15套房源具有认购书、付款凭据;18套房源已收取购房者定金,并提供了情况说明以及签订的内部定制意向书。当事人补充提交了居住类公寓904于2021年2月23日出具的订金收据,证明该房源在2022年1月11日前为“已售”状态,后来因购房人退房,当事人于2022年2月24日将“已售”状态更新为“待售”。当事人共有23套房源无法提供任何买卖证明材料,不能认定为已售(认购)房源。当事人将23套未售房源当作已售房源进行公示,未明码标价,没有违法所得。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责令改正,23套房源每套处5000元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115000元。

  【法律分析】

  当事人未一次性公示待售房源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和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规定,认定为价格违法。

  【典型意义】

  深汕局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对深汕特别合作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商品房违规销售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以国家和省、市房地产开发销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依据,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织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的制度网络,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确保深汕特别合作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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