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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家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来源:日期:2018-06-25 15:36字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513,根据举报线索,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工业区厂房(一)1-3楼的深圳市家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岗粉面加工厂(以下简称“家家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在“家家加工厂”的仓库,检查发现一批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肉,其中牛肚511箱(20公斤/箱,共计10220公斤;牛肚产品包装标注:原产地为巴基斯坦的JCL品牌牛肚产品330箱;原产地为澳大利亚的swift品牌牛肚产品26箱;原产地为巴西的Minerva品牌牛肚产品48箱;原产地为巴西的GJ品牌牛肚产品107箱),鸡全翼4箱(12公斤/箱,共48公斤,产品包装标注原产地为巴西,aurora品牌),鸡肫6箱(12公斤/箱,共72公斤,产品包装标注原产地为巴西,Sidia品牌),猪肚15箱(产品包装标注DIF品牌,15公斤/箱,共225公斤)。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扣押上述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并对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肚产品,是当事人于201648日、56日从“东莞中绿公司”购进,采购价42/公斤,涉案货值429240元。当事人委托“加工厂”加工,配送到相关经营门店,作为米粉、面食的配菜使用。

  涉案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鸡全翼、鸡肫、猪肚产品,当事人称于20164月、5月从深圳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采购,准备配送到相关经营门店,作为员工餐食材。aurora鸡全翼采购价28.3/公斤,涉案货值1360元;Sidia鸡肫采购价26/公斤,涉案货值1872元。DIF猪肚采购价29/公斤,涉案货值6525元。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201666日),涉案的JCL牛肚(产地:巴基斯坦)、swift牛肚(产地:澳大利亚)、Minerva牛肚(产地:巴西)、Sidia鸡肫(产地:巴西),不在输华肉类产品名单。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肚511件(10220公斤)、鸡全翼4件(48公斤)、鸡肫6件(72公斤)、猪肚15件(225公斤);

  2.对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行为,处以货值金额十五倍的罚款6584955元。

  二、案件的行政执法指导意义

  本案是我委在本年度食品案件作出最大额度的处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委局领导高度关注,涉案企业在深圳有55个销售门店,为深圳本土发展的品牌企业,且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并报道,影响重大。

  (一)关于“行政相对人”的认定

  本案在开始查处时,是在“深圳市家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岗粉面加工厂”的仓库查获,但是调查后,基于以下理由:一、“家家加工厂”与“家家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明确“家家公司”委托“家家加工厂”加工米粉、面食以及米粉和面食的配菜,物品的所有权归“家家公司”所有;二、与牛肉供应商“中绿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及结算均以“家家公司”名义进行。因此,行政相对人应为“家家公司”。

  (二)关于案件的定性

  在听证中,“家家公司”方面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即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我们经综合考虑以下两点:一、如若“家家公司”的供应商在调查中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即“家家公司”的责任在于物品有“合格证明文件”,而未索取,则适用该定性,但是经调查,涉案肉类是无法通过正规进口取得“合格证明文件”的;二、根据20105月原卫生部通过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对餐饮服务者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类,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应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此,我局认为定性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是恰当的。

  三、案件的普法释法意义

  本案是通过举报以及执法单位的积极摸排查处的案件,对我市餐饮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扩大了保障食品安全的效能,主要有以下效果:

  (一)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通过严厉处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以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警醒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自律,不能跨过食品安全的红线。

  (二)规范了整个行业。该案使我市食品行业从业者进一步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食品行业从业者开始加强自纠自查,确保食品安全。餐饮企业也加强落实原料合法来源,索证索票等制度。我市食品行业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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