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4月28日,根据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任务安排,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从雅贝氏官方直销店购买雅贝氏(深圳)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贝氏公司”)生产的雅贝氏婴儿配方奶粉1段10罐(规格:900g/罐;生产日期:2016年1月17日)进行检验,2016年6月1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016-J7011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检测项目中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K1、维生素B1、维生素B6、烟酸、泛酸、碘、硒、牛磺酸不符合GB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标签明示要求。
经查,雅贝氏公司涉案批次奶粉货值合计151174.7元,违法所得合计4205.9元,并存在以下几个主要违法行为:(1)主观上蓄意逃避食药部门监管;(2)违规使用国产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3)未按要求制作生产记录;(4)未对四种奶粉非卖品(赠品)生产包装设备及产品进行报备等违法行为。同时,在国家食药局专家审计组检查中,存在阻挠检查、销毁2016年以前的生产经营资料(包括财务账册)、拒不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雅贝氏公司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奶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雅贝氏公司逃避食药部门监管,拒绝、阻挠检查等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的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决定对雅贝氏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544030700119)、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403070037996);
2、没收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雅贝氏婴儿配方奶粉1段(规格:900g/罐;生产日期:2016年1月17日)1855罐;
3、没收违法所得4205.9元;
4、处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三十倍罚款4535241元;
罚没款合计4539446.9元。
二、案件的行政执法指导意义
(一)要第一时间搜集相关违法行为的关键证据
本案违法产品货值的确定,是本案的关键。要确定货值,就需要第一时间搜集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入库数量、销售价格等关键证据并由企业确认。如果第一时间没有提取相关证据,而是在往后的调查中由企业主动提供或者下次检查时再搜集,就给了企业造假或者销毁相关的证据的机会,遇到诚实守信的企业可能还好说,如果遇到不诚信的企业,结果就可能存在货值由15万变5万,甚至5千的可能性,执法人员也存在失职渎职的风险。
(二)如何更好的使用批号
关于涉案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当事人提出不同看法。当事人提出,涉案批次的2213罐奶粉是分了四个搅拌缸生产的,每一搅拌缸生产数量约500罐;2016年1月17日生产的该批次2213罐产品并不是全部都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只存在第一搅拌,共528罐,其它三个搅拌的该批次产品都是合格的,因此,涉案不合格产品应该只计算第一搅拌罐的产品,其它三个搅拌罐的产品经抽检都是合格的,应视为合格产品,计算不合格产品货值时应排除在外。针对此种看法,办案部门认为,虽然抽检批次的产品出现了部分合格与部分不合格的情况, 但因为当事人当天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均标示了相同的批号160117IQG01,因此根据批次的概念,同一批号的产品均应视为同一批次的产品,货值应以当天生产的所有产品来计算。使用同一批原料,用相同的生产工艺加工,生产出来的产品有合格和不合格这种情况虽然说出现的概率很低,但也存在,因此也给我们的生产企业提出警示,要规避这种情况,可以以每个搅拌缸作为一个批次进行标注,这样也就不存在一批次产品有合格和不合格的情况了。
(三)外围调查的重要性
本案当事人在国家食药总局专家审计组检查时,不配合检查,隐匿、销毁资料,违法行为相当恶劣,但要查实审计组反映的违法情况,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审计组并没有相关的违法照片及视频等直接证据资料,同时企业也不承认相关的违法行为的。但在国家总局督办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对审计组反映的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我们很可能会受到总局的问责的,此时办案的压力可想而知。
那如何查清审计组反映的企业存在的问题?既然正面无法突破,那就只能通过其它方法从外围突破。执法人员开始从外围进行调查,通过到黑龙江大庆、广东汕头等地对当事人供应商的供应商开展实地调查,通过对获取的相关供应商产品的检验指标进行分析,本案取得一个重要突破:黑龙江大庆供应商该企业有可能为当事人提供国产的婴幼儿奶粉基粉,这是属于违规行为。取得上述证据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不断的攻心战术,当事人在无法掩盖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最终将其违法事实和盘托出,案件得以真相大白。
这里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正面进攻无法突围的话,要学会另辟蹊径,从外围突破,最终达到攻破当事人堡垒的目标。
三、案件的普法释法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引发的案件,具有非常积极的典型示范意义。深圳市市场稽查局高度重视国家监督抽检的结果,并在第一时间对相关的结果及涉案产品展开调查,获取了案件的关键证据,为后续案件的处罚、定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各地食药部门可以借鉴此案的办理情况,加大对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案件的办理力度。
本案的处罚金额达到四百五十余万元,并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处罚力度极大,极大震慑了食品违法行为尤其是婴幼儿奶粉违法生产行为,体现了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和执法部门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的决心。
本案中,执法人员为查明案情,先后赴黑龙江大庆、广东汕头等多地实地调查,不辞辛苦,克服了办案过程中的多重难关,不放过任何案件的细节,最后抽丝剥茧,获取了案件的违法证据,成功查办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