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19年11月26日,依据举报线索,我局观湖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保民安参茸行天桥分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自泡酒,但当事人承认有过销售自泡药酒的行为。经查明,该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消费者售出添加了海马、海龙的自泡酒,涉案药酒售价6000元,成本为5545元,所得利润为455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拟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5.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练伟娟,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二、案件焦点问题
1、案件中当事人行为应认定为“转让”还是“销售”?
2、涉案自泡酒中添加的海马在广东某些地方是有食用习惯的,并且陆丰海马酒属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海马是否可以认定为属于药食同源的食品?
3、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罚是否过重,能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减免?
三、对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建议
深圳市保民安参茸行天桥分店是一个长期经营食品、中药材的店铺,本应作为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榜样,但是在此案中,当事人却没有经受住利益的诱惑,将原本作为样品的自泡酒出售,导致自身因非法销售添加中药材自泡酒而被行政处罚。此案警示经营者要坚持合法经营,不可因小失大;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市场监管部门将一如既往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