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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寿康现代药房有限公司中心城分店销售劣药案

来源:日期:2020-06-18 17:40字号:    

  一、案情

  深圳市金寿康现代药房有限公司中心城分店销售过期“鹿角胶”(生产厂家:石家庄亚昌药业有限公司,批号: 0216031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定性,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十倍罚款。责令深圳市金寿康现代药房有限公司中心城分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92.5元;罚款100000元。

  二、对执法的思考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力度相当大,极容易引起诉讼和复议。如何精准地收集证据,如何在第一现场有效地固定证据,针对违法事实时间节点的把握是在新法实施前期办案的焦点。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具体裁量标准,案件办理期间注意情节把握,以本案为例,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药品管理法》,我局参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 等新法实施配套工作的通知 》(深食药〔2015〕 272 号)的意见适用新法进行处罚。

  三、对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建议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加大了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保证药品质量以及保障人民用药安全保驾护航。请各经营者应注意不要在管理上存在麻痹、疏忽的现象,为深入贯彻新药品法,树立新法权威,惩治行业乱象对行业起到教育及警示作用,我局将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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