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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案

来源:日期:2020-11-30 22:29字号:    

  一、案情

  2019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深圳市联奕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被举报产品在售网页发布有“品牌优势创将,电暖设备畅销品牌,厂家直销,拥有国家专利,3C安全认证,创将给你安全保障”广告用语,网页未标明相关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对执法的思考

  当事人两年内三次违法广告法,初次违法,根据市局《关于涉及专利类广告投诉举报处理的指导意见》,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次违法,根据广告法及相关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作出罚款一万元行政处罚。第三次违法,根据广告法及相关裁量权实施标准规定,依法应予以罚款五万元。鉴于当事人非恶意欺骗消费者,产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当事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三万元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未重视广告法,导致两年内三次违反广告法同一规定。针对第三次违法,坑梓所主要负责人约谈当事人,当事人接受批评,承诺严格实施整改措施,杜绝广告违法问题,并对相关人员开展广告法的业务培训,加强内部管理。

  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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