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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新世界中心店设置最低消费案

来源:日期:2020-11-30 22:29字号:    

  一、案情

  2020年6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根据举报到当事人深圳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新世界中心店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虽然当事人现场的菜单、餐牌及楼面、包房等经营场所未发现有标示该餐厅设置最低消费的告示,但该店承认其服务人员与消费者沟通时确有告知包房有设置最低消费,且服务人员发送给消费者订房信息时也明确告知“最低消费2500元”。消费者在当事人处的消费金额为2638元,当事人从中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违反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依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设置最低消费,并依法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

  二、案件焦点问题

  2020年6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接到举报称在当事人餐厅消费时被告知包房有设置最低消费,且服务人员在发信息时明确告知“最低消费2500元”,举报人提供了信息凭证等证据资料。2020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承认,该店的服务人员与消费者沟通时确有告知包房有设置最低消费,且服务人员发送给消费者订房信息时也明确告知“最低消费2500元”。为进一步调查,2020年6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对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三、对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建议

  餐饮业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在保障人民生活、提升人民生活质量、扩大消费、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餐饮业在经营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长期以来社会上对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包间费”以及设置“最低消费”(简称“三费”问题)有较大争议。餐饮企业从经营角度考虑,认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了服务场所,支出了人工、房租和水电成本以及相关服务,收取和设置这“三费”是合理的。而消费者从自身利益和权益角度考虑,则普遍认为餐饮企业不应该收取和设置这“三费”。而现行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对餐饮业“三费”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鉴于2014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对设置最低消费作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上述有争议的问题已经在法律上有了是非论断。执法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对设置最低消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给予处罚,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文明、科学、健康的餐饮消费新风尚;第二有利于提醒并警示餐饮业经营管理者守法经营;第三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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