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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发布烟草广告案

来源:日期:2020-11-30 22:29字号:    

  一、案情

  当事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2 月24日期间,在官网首页及产品系列里对电子雾化棒进行相关宣传,如:“KMOSE刻米PRO 全新刻米点亮呼吸换弹雾化烟”、“新一代尼古丁盐(解瘾不伤身)”、“去焦油,无二手烟(减少身体负担)”、“真烟口感(细腻绵柔)”等。当事人销售的电子雾化棒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烟草制品,其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处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焦点问题

  1.电子雾化棒是否是电子烟;

  2.电子烟是否是烟草制品;

  3.互联网是否是大众传播媒介。

  三、对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建议

  本案的难点主要是电子雾化棒能否认定为电子烟。当事人从未主动承认雾化棒就是电子烟,反而从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烟草局未要求公司办理烟草登记证上找各种理由,认为电子雾化棒并非是电子烟。执法人员紧扣电子雾化棒原料及形态特征,结合《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电子烟的定义,利用网页宣传以及产品外包装信息,巧妙的把电子雾化棒展示的相关信息串联起来,准确的将电子雾化棒定性为电子烟。此案警示经营者要坚持合法经营,不可因小失大,市场监管部门将一如既往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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